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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活的第24條」 私校籲退場條例草案開放3年內轉型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還在審議,國內三大私校協會今天舉行記者會,與會代表呼籲草案開放專輔學校三年期間轉型,可改辦社會住宅,解決高齡化危機。他們也不認為退場私校的財產應充公,維持私產才是合法、合憲的作為。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第24條規定,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得依私立學校法於三年期間內申請改制、與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併、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規定;於三年期滿未完成,應依本條例由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全部招生、停辦、重組董事會及辦理法人解散清算等事宜。
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理事長葛自祥表示,提供私校三年轉型期「合情合理」,請不要假設私校在轉型期一定為非作歹。
高教工會等單位稱第24條是「該死的第24條」,私立教育事業協會理事長唐彥博反過來說,第24條應該是「要活的條文」,尤其台灣現在面臨高齡化,更需要社會住宅,都是私校可轉型的機會。這條若廢掉了,形同踹私校一腳,讓私校早點進到安寧病房。
另外,私校退場條例草案第21條規定,一校退場後校產充公,將捐贈給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教育部技職司長楊玉惠日前對此表示,政府補助非常多經費協助私校辦學,財產應回歸公有。
但國民黨立委李德維等人極力反彈,認為私校財產退場後充公,不符當時辦學者的規畫,將損害私立辦學者的權益。私立學校文教協會首席顧問楊敦和也說,幾乎每個國人都接受過政府補助,私校接受政府補助,不等於虧欠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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