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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退場財產充公? 初審沒共識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私校退場條例草案,包括停辦前遭非自願解職教職員可領慰助金及學生權益保障等,但學校退場後校產充公、專輔學校三年內未轉型就要退場等關鍵條文,因立委沒共識,決定交付協商。
行政院會通過的私校退場條例草案第廿一條規定,一校退場後校產充公,將捐贈給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教育部技職司長楊玉惠指出,政府補助非常多經費協助私校辦學,財產應回歸公有。但國民黨立委李德維等人極力反彈,認為私校財產退場後充公,不符當時辦學者的規畫,將損害私立辦學者的權益。
此條文引發立委諸多爭議,楊玉惠會後表示,希望能找出社會上有共識的剩餘財產最佳處理方式,讓草案順利通過二、三讀。
草案第廿四條也備受爭議,條文規定一校成為專輔學校三年後,可申請改制、與其他法人或學校合併、改辦其他文教或社福事業,期限內未完成改辦,就要退場。
楊玉惠表示,草案設定三年,是為讓專輔學校試一試轉型的可能。但多名立委認為,這三年形同轉型巧門,讓私校有鑽漏洞的空間,提案要求專輔學校直接退場。高教工會更稱這條是「該死的廿四條」,若不調整內容,將發動國內高教工作者抵制此草案通過。
教委會昨天續審私校退場草案,審查第廿一到廿五條,委員輪流發表意見後,主席張廖萬堅坦言「大家的意見不一樣」,快速決議將第廿一、廿三、廿四、廿五條交付之後的黨團協商,只花一小時,提早四小時散會。
重要條文雖擱置,楊玉惠表示,昨天初審仍有初步成果,如草案第十七條大部分文字已初審通過,規定一校如退場,停辦前遭非自願解職的教職員仍能獲得慰助金,比現行制度更有保障。第十九條則保障學生權益,當一校停辦後,教育部將按學生意願協助轉學,轉學生還可獲交通費等相關就學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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