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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未主動清查私立大學約聘爭議 監察院糾正教育部
監察院今天表示,教育部長期未主動清查全國私立大專校院聘約內容及爭議,且距2013年函發範例至今已逾8年,部分教師長期面臨不合理聘約、甚引發違法解聘或不續聘之待遇,損及教師人權及學生學習權益,均不利高教專業發展,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監委調查報告,糾正教育部,函請教育部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賴鼎銘、蕭自佑、林國明針對此事共同調查,糾正案文指出,教育部曾於2013年11月22日函發教師聘約明顯不合理內容與合理聘約之範例予各級私立學校參考,但該範例實未具強制力,常見聘約爭議樣態包括利用發聘書迫使教師同意減薪等。但教育部函發範例迄今已逾8年,仍未主動清查全國私校教師聘約內容爭議,僅依個案陳情函轉、消極零星處置,疑只作紙上監督。
監委表示,依大學法第19條等相關規定,大專校院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而針對大專校院列於教師聘約中約定限期升等之情形,基於大學追求卓越之要求,教育部雖認尚非屬不合理之教師聘約樣態,但上開聘約實施如涉及教師身分變更如解聘或不續聘等情形,仍應受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反契約情節重大」等之限制,不應有排除教師法適用之情形。
監委表示,歷來公私立大專校院本於該規定及於聘約另定義務之實務運作上所衍生爭議層出不窮,或仍有未符比例原則之情形,監察院過去針對限期升等議題亦曾立案調查並提出相關意見,後續仍待教育部積極研議檢討,凝聚共識,期兼顧大學卓越及教師權益,促進高等教育品質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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