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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退場/仍保有2年改善期 教團批「脫產後門」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但仍讓辦學不彰的專輔學校保有二年改善、改辦空間,教團批評,該條形同「脫產後門」,未來恐怕仍是亂象叢生。
私校退場條例昨終過關,明定未來需公告專輔學校名單,,並強調公益性,學校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可歸屬或捐贈公有,但仍讓辦學不彰的專輔學校保有二年改善、改辦空間。
全教總大專委員會主委張旭政說,如未能由行政院層級組成處理小組,退場私校的校產處理恐產生許多問題,條例規定解散清算後,財產可歸公,但退場學校地目為文教用地,若可由政院號召跨部會協助地目變更,再活化校產,產生的資源也能再挹注於教育。
張旭政說,第廿四條仍准予專輔學校轉型、改制、改辦,形同留了脫產後門。過去觀察,董事會多以改辦之名,尋求有安養機構、文化事業經驗的法人轉手,背後則涉及董事席次買賣,實在不如直接歸公。
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形容,第廿四條形同校產「逃逸路線」,依舊容許專輔學校董事會挪用校產改制、合併或改辦其他事業,條例僅將期限縮減為二年,根本沒有杜絕董事會行「五鬼搬運」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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