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台大校長遴選疑雙重標準 監委明質問葉俊榮
陽明大學與台灣大學的校長遴選案疑皆有未揭露、迴避問題,卻出現雙重標準,為此,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明天將依監察法第25條規定,請教育部長葉俊榮率相關主管接受質問。
葉俊榮13日將赴監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接受監委的「質問」。對於台灣大學校長遴選爭議,葉俊榮今天召開記者會要求台大遴選會「至少」回到1月5日的會議議程,從台大校務會議推薦的5位候選人(含管中閔在內),進行遴選投票,且就決定的結果報請教育部聘任;並要求台大校長遴委會以實質開會方式釐清疑慮,且開會前需先議決遴委蔡明興是否需迴避或解除職務。
除台大校長遴選爭議外,監日前調查發現,陽明大學校長遴選案也出現相同瑕疵。監察委員仉桂美和王美玉調查陽明大學校長遴選案,今年3月通過糾正教育部,認為教育部函釋違法擴張「相當教授」的範圍及資格,導致陽明成為第一個副教授可成為校長的國立大學,要求教育部撤銷函釋。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8月間討論國立台灣大學校長遴選案時,認為陽明大學校長遴選案一樣有未揭露、迴避問題,確認教育部對於兩校校長遴選案的處理為雙重標準,教育部是否有藉故敷衍、推責、延宕,或不為適當改善與處置等情形,將依監察法第25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規定,請教育部長與相關主管人員接受質問。
此外,另一爭議是陽明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的召集人張鴻仁和陽明大學校長當選人郭旭崧,分別出任同一家生醫公司的董事與獨立董事,是否有偏頗之虞,應依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六條規定處理。
不過,也有監委認為,陽明大學遴選校長時,當時的教育部長為潘文忠,並非是現任的教育部長葉俊榮,是否能夠「質問」出什麼,有待進一步了解。
監委13日依法行使質問權,一旦質問後再經調查,若發現相關官員仍有故意拖延事實的話,不排除提出彈劾。
根據監察法25條規定,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二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事實答復監察院時,監察院得質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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