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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銬入鏡 不符合比例原則
發生個案被虐這種事,無論有無過失責任,最難過的一定是承辦社工。社福機構社工待遇不高,要承擔的除了個案本身的風險外,還要負責文書作業、社福機構的營運,甚至經常需要面對「回捐」陋習。
五年前,台南也發生過一件虐童致死案,筆者當時是羈押庭的其中一個辯護律師,曾親自見聞四百多位「正義鄉民」包圍台南地檢署的驚險場面。事後得知,女嬰的未成年小爸媽,曾是筆者擔任法律顧問的社福團體之輔導對象。當時承辦的社工,在得知兩位小爸媽離婚後,立即通報列為高關懷個案,但很遺憾,主管機關還來不及正式開案,悲劇就已發生了。當時,那位承辦社工看到新聞後非常難過,眼淚完全止不住;「如果當時能多做點什麼就好了」,社工和主管不停的懊惱著。
關於兒福聯盟承辦社工被上銬這件事,其實真的沒有必要。尤其社工涉嫌之行為樣態是「過失」或業務「登載不實」,與擁槍自重、殺人放火的罪犯顯然不同,上銬實在不符合比例原則。一般非酒駕車禍肇事致人於死的犯罪嫌疑人,也鮮少需要被上銬。況且,法務部關於戒具的使用規定是「應注意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及名譽之維護,避免公然暴露所使用之戒具」。但我們看到的新聞畫面,卻是公然暴露手銬,完全罔顧犯罪嫌疑人的名譽。無論被告身分是什麼,都不該被如此對待。這樣的執法方式,著實過於粗暴。
即使手持正義之劍,也不能如此毫無節制的隨意揮舞,何況這種狀況,並非無法避免。去年十二月發生的案件,遲至三月才輿論發酵,實在很難不讓人聯想檢警的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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