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處理台大校長案 律師:好比夫妻吵架里長插手
台大校長遴選案迄今未解,台大學生上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希望讓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在行政爭訟確定前暫時擔任校長。委任律師俞百羽表示,時序已進入8月,台大下個月就要開學了,希望能趕在8月底前有進展。對於現在台大遴選出校長卻不被教育部聘任的窘境,他比喻猶如夫妻吵架,里長硬要兩人離婚,實在很荒謬。
台大前校長楊泮池於去年6月自請不續任,台大隨即啟動遴選程序,於今年1月5日遴選出財金系教授管中閔為新任校長,但教育部今年4月以遴選瑕疵為由駁回人事案,暫由郭大維代理校長,台大迄今400多天沒正式校長。今年5月起,台大學生、校方及管中閔陸續提出行政救濟,目前已進入司法程序。
「教育部能做的,就是蓋個橡皮圖章!」俞百羽表示,根據大學法第9條規定,教育部只有聘任的義務,並沒有實質審查權,無法對當選人資格多做置喙。他比喻,現在台大校長不被教育部聘任的窘境,就好比夫妻(台大遴選會)吵架,里長(教育部)介入處理,之後夫妻和好,認為「床頭吵、床尾和」,里長卻強行插手要夫妻離婚,「這是很不合理的」。
俞百羽也說,上次開庭時教育部的委任律師說,教育部5月4日的函是依其法定權責所為之行政審查,屬「內部職務指示」,並非行政處分。他想問,「何謂內部職務指示?」,台大什麼時候成了教育部的「內部組織」,若真是這樣,「大學自治何存?」,是不是踰越了憲法對人民的「制度性保障」?
俞百羽指出,根據大法官釋字684號解釋意旨,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的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他認為,教育部若要稱駁回台大校長人事案是「內部職務指示」」,就應該提出舉體實證,到底是根據哪一條法律?且根據目前的行政處分認定,行政機關的行為根據或執行公法規定,以官署地位行使職權而產生規制作用,就是「公法行為(公權力行為)」,教育部還不承認這是一種行政處分嗎?
俞百羽推估,教育部應找不到合理的法律佐證說法,就算有他也很懷疑其法律地位可與大法官釋字相比擬嗎? 否則就已構成違憲。對於教育部堅持台大學生不是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欠缺訴訟當事人適格。他也反駁,台大在沒有正式校長的情況下,相關經費都縮水,教學助理月領減少,是明顯的金錢損失,難道還不構成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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