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退場私校群提訴願 教部趕在公告前急撤處分惹議
教育部今年中已循私校法解散六私校董事會,日前卻突然趕在假日(12月18日)召開私校退場審議會,改依私校退場條例「再次」解散六校董事會,並在會後三天以「最速件」公文通知各校。但12月寄發的函文,卻溯自教育部原命令解散日生效,也讓「準」退場私校質疑空窗半年,恐存法律爭議,也有學校控訴教育部僅是在跑程序,不排除再次提起訴願。
私校退場條例今年5月11日上路,但教育部卻分別於今年6月8日、7月25日依私校法解散花蓮國光商工、屏東志成商工、雲林益新工商、嘉義大同高商、台南華濟永安高中、高美專科學校董事會。但六校皆不服,紛向行政院提訴願,其中五校審理中,大同高商在更改捐助章程及改選董事後,日前自行撤案,原定今年底訴願結果出爐,教育部卻在結果公告前召開退場審議,並撤銷先前依私校法做出的行政處分。
有私校質疑,退審會會議通知12月13日用平信寄出,各校在12月16日才收到,大家來不及整理資料,恐影響委員判斷,但退審會結果卻是12月21寄、22日就收到,內容甚至是追溯半年前的行政處分,質疑教育部只是要私校「配合演出」;也有私校質疑,訴願將於年底出爐,教育部卻趕在此時回頭處理,其心可議。
教育部「二度」解散六所私校董事會,引起退場私校激烈反彈。全國私校工會認為有兩爭議,一是私校法退場校產可歸私,退場條例僅能歸公,教育部依不同法源解散六校董事會,恐影響其捐贈對象;另外,教育部駁回部份學校改辦是否合法,有待透過訴願確認,但目前政府對私校改辦標準不明確,教育部輕易以維護校產公益名義駁回改辦案,是否等同掠奪民間公益財團法人財產,恐有合憲爭議。
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也認為時間點有行政瑕疵,既然私校法不適用,就該在退場條例上路後即刻處理,拖了半年實在太長。他表示,教育部應內部檢討,否則最後因訴訟又要回頭處理,拖延下去對各界都不好。
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表示,雙軌制本就會製造法規混亂,教育部將六校行政處分變更為正確的法源依據,「是一個彌補措施」,但也該檢討改正過往使用私校法的錯誤。
靜宜大學監察人、實踐大學前校長陳振貴表示,退場條例位階優於私校法,教育部更改法源合法且合理。唯一的問題是仍有學校在訴訟願中,教育部要循法律程序才能撤銷原私校法的行政處分,由此也可預期,未來教育部將援引私校退場條例來處理相關問題,避免再掀爭議。
教育部表示,各種意見均能提供退審委員參考,因退場條例已公布施行,日前提經退場審議會審議通過後,依該條例第21條第四項規定命6校法人解散,並參考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見解,分別溯自教育部原命解散日生效,完備法人解散程序,6校法人後續應依退場條例辦理解散清算。
據了解,教育部預計明年1月17日再次召開私校退場審議會,公布新一波專輔私立高中職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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