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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育嬰留停寒暑假復職 教育部增訂須主管機關核備
學校留職停薪是以學期為單位,過去若教師寒暑假復職後,又再以相同事由申請留停,需經校內諮詢小組審議通過,未料卻曾有教師藉此「不工作也領薪」,教育部二度修法要防有心人,若復職後又要因同一事由請假,得經主管機關審認。對此,全教總指出,學校本來就有審核程序,也不該因為少數案例,而影響未來有需求者的權益。
教育部指出,留職停薪教師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服務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諮詢小組成員人數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另,經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留職停薪核准程序時,新增需報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
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張信務表示,教師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雇主通常不會回絕,過去確實曾聽聞有教師在開學前一天再度請長假,不僅影響學校課務安排,也影響代理教師聘期,造成教學不穩定,若再加入教育主管機關進行第二層把關,制度勢必能更完善。
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說,以往多由校長把關而已,且原本規定就有學校得組成諮詢小組協助提供意見作為核准參考,這次增加主管機關核准或核備程序,是回應之前案例引發不良的社會觀感,但其實這樣的案例只是相當少數,或者有特別需求者,不該把原本學校審議核准責任,交由主管機關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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