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打詐修法 數位產業公協會呼籲保障產業與言論自由
行政院目前召集包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數位發展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法務部,各打詐主責部會,積極研擬詐欺犯罪防制條例(打詐專法),力拚本會期送進立法院。國內九大數位網路與傳播產業相關公協會也提出七大建言,希望政府清楚定義專法管制範圍,關注業者的差異,不做一般內容監控,對調取業者相關資料應依正常法律程序,明定違法樣態及管理範圍等。
產業公協會指出,希望行政院各部會及立法院審議打詐專法草案時,確保打詐專法尊重網路使用者的言論自由、隱私權與秘密通訊自由,業者基於前述原則有效遵循法規,以確保大多數良善網路使用者與數位網路與傳播業者,皆不受詐騙犯罪所危害,兼顧台灣整體產業發展的動能。
九大協會共同建言暨聲明包括:
一、專法應就「網路業者」為更明確之定義,不同數位網路與傳播提供服務本質差異甚大,被詐欺犯罪者濫用的風險亦有所差別。行政院與立法院審議專法時,必須考量網路事業不同之業種、服務性質、規模等差異,為區別表列與管制,而非等一齊觀處理。
二、專法應明示受規範網路事業免為一般性內容監控義務,根據歐盟推行的《數位服務法》或台灣先前討論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都有明確條文規範,數位網路與傳播事業不需要一般性的內容監控,或者是積極發現可能違法的內容。此項規範是基於尊重網路使用者的隱私權、資訊自主權與秘密通訊自由,不受業者因法遵需求而被大規模侵犯,同時也是讓公部門與私部門職能界線清晰,讓業者作為私部門不至淪為公部門的耳目,藉此維繫社會對公部門與私部門的互信。
建請行政院與立法院審議專法時,應納入相關規範,宣示國家對於人民基本權、公部門與私部門職能界線的尊重,亦使各政府機關、民眾與網路事業能正確理解打詐專法的意圖。
三、專法應區別商業廣告內容及用戶原生內容、清楚定義商業廣告之範圍,並將廣告內容而非用戶原生內容納入管制對象。網路事業呼籲行政院與立法院審議打詐專法、管制詐欺內容時,必須清楚區別商業廣告與用戶原生內容,否則民眾跟業者難以理解相關規範、業者難以執行法遵,亦引發限制言論自由爭議,最終民眾會不相信政府執法跟業者的判斷,反而造成政府、社會跟網路事業的三輸。
四、專法應明確限定違法及涉及詐欺之範圍,並將判斷內容或用戶涉及詐欺之權限回歸執法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網路事業配合相關要求時,應受好撒瑪利亞人條款保障,使業者不受積極作為免受濫用者濫訴之風險。
五、專法應明確賦予避風港保護,強化網路事業配合執法機關要求措施之能力,區別對待不願意配合法遵之網路事業,打詐專法設計應該有效區分「願意配合法遵之數位網路與傳播業者」及「不願意配合法遵之數位網路與傳播業者」,使前者因法遵而能受適當保護、後者因不願法遵而受懲罰,甚至必須離開台灣市場。
六、專法應釐清廣告主身分查證範圍、具體強度,就不同事業性質對應之查證可行性課予相應義務。對查證對象明確定義為出資者(指支付媒體業者費用或提供對價利益者,即上一層金流來源)與委託刊播者(廣告主),且明確列舉查證資料來源,使業者能有效操作。建請政府帶領產業共同,建制高風險廣告主清單,如能有效為身分查證,即得為有限度之揭露,
七、應使犯罪資料調取程序循既有偵查或訴訟法制辦理,並且確保相關程序符合法律正當程序保障,數位網路與傳播產業理解執法機關為了調查犯罪,需要跟業者調取相關資料之需求,也願意配合。然而執法機關調取資料仍然需要符合法律正當程序,這是法治國對人權的尊重。
DMA指出,相關公協會認同打擊詐騙已是社會共識與必要行動,然而,一項法案的制定,對於產業與社會發展也影響深遠,故期待政府儘早公佈相關草案條文,並邀集產業代表與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足夠時間讓社會回饋意見,一同對草案提出更精確的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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