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部:學生會費自由繳交為原則 繳不繳無涉權益
台師大學生會不滿1名博士班學生不繳會費,提告討錢,全案確定學生會勝訴。教育部今晚回應,認為法院判決屬個案,學生會費仍應以自由繳交為原則,繳納與否無涉學生相關權益。
台灣師範大學學生會不滿博士班學生吳律德不繳學生會費,提告討錢。一審判吳律德須給付700元給學生會。吳姓學生提起上訴,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由台師大學生會勝訴。
教育部以文字回應中央社,依「大學法」規定,學生會可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6條立法理由,學生會收取會費,應本於自由繳交為原則。
至於學生會費訂定方式,青年署訂有「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載明學生會費收取規章、金額等,應經學生會合法程序議定,並送學校備查。
教育部表示,無論是否有繳會費,都不涉學生相關權益,台師大案的判決屬「個案」,且判決內容並未指謫現行法令規定有違誤疑慮,因此,並不影響現行政策規定。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網站的「常見問答」中解釋,依法學生為學生會的當然會員,但繳交會費與否,不能列為完成註冊程序的必要條件,且學校不宜將會費包在學雜費中收取,但基於行政程序簡化,可以「拆單」方式併同學雜費繳費單寄給學生。基於公平性考量,學生會對未繳會費的學生,可適當限縮參與活動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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