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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放行惡校長回任教師 教團批:不適任仍擁免死金牌

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列舉數起不合理案例,如有校長連犯4次酒駕因此入監服刑,被解除校長職務後,竟能回任教師。記者許維寧/攝影
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列舉數起不合理案例,如有校長連犯4次酒駕因此入監服刑,被解除校長職務後,竟能回任教師。記者許維寧/攝影

教育部4月11日預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草案,但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今天召開記者會,曾有國小校長因犯4起酒駕,被判刑入監服刑,另有國小校長因詐欺取財判刑8個月,上述樣態若為教師都會遭到解聘,但校長卻能回任教師,形同給予「免死金牌」。

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列舉數起不合理案例,他指出,如民國102年,嘉義縣某國小校長連犯4次酒駕因此入監服刑,被解除校長職務後,竟能回任教師;再者,109年也有特教學校校長情緒管理不當,解任後卻調至另一所學校擔任教師,在新學校還享有獨立辦公室,免和師生接觸。

根據教育部草案,將公立國中小不適任校長處理機制分成兩軌,一是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所定消極條件,校長已不適合擔任教育人員,可由主管機關予以解聘;二則是校長不適合擔任校長職務,但仍可繼任擔任教育人員,通常可回任教師。

侯俊良指出,多數縣市也多會分成兩階段處理,縣市政府先將校長解職回任教師,若仍不適合擔任教育人員,再送學校教評會處理。如此一來,等同校長將有兩次資格審議機會,擁有免死金牌。

為此,全教總主張,目前的立法思維僅是遷就現況、方便主管機關實務操作,但不適任校長就是不適任教育人員,既然是不適任教育人員,則就不應繼續擔任教師。呼籲不適任校長草案應回歸國民教育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公立學校現職校長,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具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解聘或不續聘之情事者,不得回任。

立委范雲也表示,教育部預告的不適任辦法草案七零八落,僅以國民教育法為修正法源,造成不適任校長樣態不完整、調查期間無法暫予停聘只能暫調、高中校長無法適用,甚至受害教師和學生在處理機制中,無法直接獲得調查報告或對校長懲處結果提出救濟。

范雲說,不適任校長影響全校教職員工和學生,制定相關辦法時務必考慮到受害師生的救濟權利,才能真正還給校園師生安全的環境。

教育部對此表示,草案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規定,讓主管機關依不適任情形嚴重程度處理,最嚴重可解除職務且終身不能聘任為教育人員,其次則是管制1到4年不能聘任。情節較輕微者,才會由主管機關作成回任教師或改任其他職務。草案預告後預計於5月10日發布,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也準用相同機制處理。期待能建置完善受理、調查、審議機制。

主管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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