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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續聘教師遭申訴 公立大學可提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過去曾於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公立大學就不續聘教師措施遭撤銷、不得提起訴訟」,憲法法庭昨判決該決議牴觸憲法保障學術自由、訴訟權,判決即起不再援用。此一解釋讓公立大學解聘教師如遭撤銷,仍有機會打官司翻案。
本案是台大園藝暨景觀學系教授李國譚二○○六年八月起,先以助理教授身分在台大任教,但至二○一四學年度前仍未升等,教評會決議不續聘,李提申訴獲勝,但台大不服,提起再申訴,遭中央教師申評會駁回;台大提行政訴訟也敗訴確定。
二○一七年六月,最高行政法院第二次庭長會議認為,「教師法」規定教師對有關其個人措施得提申訴、再申訴和行政訴訟,是為糾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不當損害教師權益行為所設的特別行政救濟制度,立法者不將學校納入得對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範圍,非立法疏漏,大學不得針對不予維持其不予續聘決定的再申訴決定,提行政訴訟,台大認為此決議侵害學術自由和大學自治權。
憲法法庭指出,教育主管機關依法行使行政監督權時,如侵害大學自治權,大學基於受憲法保障依法享有自治權的權利主體地位,應允許大學透過訴訟尋求司法救濟。
憲法法庭昨也針對台大法律學院前副教授陳妙芬未通過教師評鑑、覆評的釋憲案作出判決。憲法法庭認為,台大法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未違反法律明確性、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大學教師評鑑制度,是要增進教師的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水準,確保學生受教權,判決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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