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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25年來首度大修 擬納幼教、藝才班可退場

藝術教育法修法草案擬明定學校應推動師生參訪藝文場館與相關活動,並訂每年5月第四周為「藝術教育周」。圖為台北市影視音實驗教育機構參觀兩廳院。圖/兩廳院提供
藝術教育法修法草案擬明定學校應推動師生參訪藝文場館與相關活動,並訂每年5月第四周為「藝術教育周」。圖為台北市影視音實驗教育機構參觀兩廳院。圖/兩廳院提供

藝術教育法自1997年制定以來,25年僅兩次小型修正。但隨國際藝術型態的改變、新課綱修訂、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課程的出現,有大幅度修正的必要。教育部擬大修藝術教育法,去年擬定修法草案,並舉行多場公聽會與諮詢會議廣徵意見。據了解,修法方向包括擴大藝術教育範疇、主管機構必須在在教育經費內編列專款推動藝術教育、藝才班若成效不彰可裁撤,並首次將幼教納入藝術教育法的範圍。

教育部表示,藝術教育法目前正委託台師大協助研修。已召開14次諮詢會議、6次藝術教育推動會法規組會議、兩場公聽會等,後續預計提藝術教育推動會報告,通過後再依行政程序進行修法作業。

現行藝術教育法將藝術教育分為表演、視覺、音像、藝術行政、其他有關藝術與美感教育等五大類。此次修正擬改為音樂、戲劇、舞蹈、視覺、跨領域藝術,及其他各類傳統與當代藝術與美感教育。

國立台北藝術大學藝術與人文教育研究所所長容淑華認為,在網路時代,科技藝術與新媒體藝術崛起,許多學生用手機便可以製作與欣賞數位藝術、虛擬藝術,其普遍與重要性不輸給音樂、戲劇或舞蹈,藝術教育法修法卻沒有明確地將這兩種與時代密切結合的藝術放入條文之中。她表示,如沒有明確放入藝術教育的類別之中,若要成立相應科系必須專案處理。教育部修法應一次到位,將有未來性的藝術類別放入法條中。

此次修法草案擬明定在教育經費中編列專款推動藝術教育。多位教師在公聽會中表示,特教法明訂中央政府編列特教經費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4%,讓特教法有明確財源,藝術教育法也應比照。

現行藝教法規定辦理績效不良的藝術才能班可減班,此次修法增加裁撤的處置,給予藝才班退場機制;此外也明定學校應推動師生參訪藝文場館與相關活動,並訂每年5月第四周為「藝術教育周」。兩廳院藝術總監劉怡汝指出,各縣市政府都有專案可供學校申請費用參觀藝文場館,但偏遠學校較無人力申請、交通費用亦高。她建議未來藝術教育法修法編列藝術教育專款,可將「藝文場館參觀」列為常態經費,無須專案申請。

此次修法首次將幼教納入藝術教育法。教育部國教署指出,幼兒園與其他教保服務機構雖不屬於學校,但考量藝術教育於學前教育階段相當重要。因此修法也將幼教納入。

幼教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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