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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宕死刑 傷司法公信
五二○政權交接前,憲法法庭公告受理「最老死囚」王信福聲請釋憲案,及相關卅六件聲請案審理,定於四月廿三日開庭辯論。對於死刑是否違憲探討項目分別為: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之權利、人性尊嚴等?死刑制度所追求之目的有哪些?是否皆合憲?以死刑作為達成上述目的之手段,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利之效果,是否為我國憲法所許?
政府現階段很明顯試圖以司法行政措施達成廢死或緩死;但台灣國內近九成民意反廢死,司法院是否有擔當,客觀、中立持平反映民意,或只依附執政者意志,值得關注。
目前刑法並無絕對死刑而係「相對死刑」,即所觸犯極刑罪如「性侵又殺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擄人又殺人」等,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係因應世界潮流及配合兩公約而制訂,台灣已無「唯一死刑」罪。因此,法院對於被告若非行徑已達人神共憤、求生不可得之情節,不至於重判處死刑。
上述死囚法院判決已罪證明確,更有長達廿四年死刑定讞,但至今未執行。然而執行死刑機關並非法院,而係隸屬於行政部門即法務部,高層對死囚卻百般揣摩上意,以各種方式推拖、延宕,最後甚至祭出聲請釋憲,無非延緩死刑之執行達成廢死政策,此不僅辜負民意的期待,對經年累月司法纏訟的被害人家屬及歷審之承審法官,毋寧是一項折磨與踐踏,對司法公信力更是重大戕害。
廢死並非世界潮流,二○一九年七月,時任美國司法部長威廉巴爾宣布美國將恢復執行死刑,並下令聯邦監獄局負責執行;兩公約亦非代表廢死,而係對死刑增添了一層慎重決定,尊重生命同時要顧及被害人家屬之感受。國家耗資養逞凶鬥狠之輩,讓被害人家屬一路哭泣,公理何在?期待鐵骨錚錚的大法官們勇於承擔,讓死囚盡速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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