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廢死了?37死囚質疑「死刑違憲」 憲法法庭4月23日辯論
520新政權交接前,憲法法庭今公告受理「最老死囚」王信福聲請釋憲案,併相關的36件聲請案審理,定於4月23日上午10點至下午4點刑言詞辯論。據悉,憲法法庭審判長、司法院院長許宗力有意隨蔡英文總統去職,不會留在賴清德任內。
一旦大法官在4月23日開憲法法庭辯論,依規定要在3個月內作出判決,等於是賴清德就任總統後,首要面對群眾的一大爭議憲政事件。
1990年8月,嘉義市「船長卡拉OK」裡2名下班警察被槍殺,槍手陳榮傑遭判死刑槍決,在場被認定是主謀的王信福逃亡大陸十多年,後持假護照和台胞證返台被捕,被判死刑定讞。台灣廢死聯盟等團體2021年成立「王信福救援大隊」,力主為他平冤。
本次爭點題綱如下:
一、作為法定刑之一種的死刑是否違憲:(1)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之權利、人性尊嚴等?(2)死刑制度所追求之目的有哪些?是否皆合憲?(3)以死刑作為達成上述目的之手段,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利之效果,是否為我國憲法所許?如果認為死刑違憲,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或應有哪些配套措施?
二、如果認為死刑制度合憲
(一)得適用死刑之犯罪類型:(1)根據我國憲法,其適用之犯罪類型是否有應限縮之處?或僅得適用於哪些犯罪類型?(2)本件各聲請案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各該刑法罪名,包括刑法第226條之1、第271條第1項、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1999年4月21日施行:唯一死刑;2006年7月1日修正後:死刑或無期徒刑),是否違憲?理由為何?
(二)得適用死刑的刑事被告範圍:根據我國憲法,得對之宣告死刑之刑事被告範圍是否應有所限制?刑法第19條就「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之行為人,依其「行為時」「辨識能力之程度」,而有「不罰」(第1項)或「得減輕其刑」(第2項)之區別,就死刑之宣告而言,是否違憲?
(三)死刑的配套程序:就我國法而言,在審判過程及判決宣告後,應各有哪些配套程序,始符合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例如第三審強制辯護、應行言詞辯論、評議一致決、判決確定後之非常救濟及其他程序保障等)就此而言,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相關程序規定是否違憲?或現行規定即已合憲而毋須變更或修正?理由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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