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縱論/幽靈人口的幽靈判決
上月底憲法法庭針對有關刑法所謂幽靈人口入罪的規定是否違憲的聲請,做成不違憲認定,但其中一件把終審法院的有罪判決也一併聲請審查,憲法法庭卻又認定見解違憲而直接廢棄。用普通人聽得懂的話來說,就是立法院通過以刑罰制裁幽靈人口的規定還不到違憲程度,但終審法院沒有詳酌憲法精神為該案聲請人開一小門,還是該打屁股。怎麼看,都像是一個幽靈判決。
上一個有關裁判憲法審查的決定,不少專家說大法官是以憲法之名攪亂一池春水,我也從違憲審查制度的觀點,指出這樣重複審查專業法院最終決定的設計問題重重,所以迄今找不到幾個國家有類似規定。隔了一年才有的第二砲,看來還是沒開出紅盤。只是上次暴露的是憲法法庭其他專業不足的問題,這次則讓人看清此制自帶的憲法邏輯問題。百年前憲法法院原創者Kelsen正是用這個理由斬釘截鐵的說,專設的憲法法院只能管中上游的法規範有沒有違憲,也只有他們足以對抗難纏的政治部門,各專業法院則應按不違憲的法律做成個案裁判,河水千萬不要想犯井水。這個判決或可點醒台灣法律人的制度理性。
許多人也許會覺得大法官撈回一個「冤案」,讓幾個好人免於刑責,制度上多付一點代價還是值得的。這樣想的人,恐怕要先搞清楚我說的憲法邏輯。簡單說,確定裁判的憲法審查不是額外的第四審,大法官再好心,也不能任意用憲法之名,把一個法律解釋明顯偏差而對當事人不公平的判決撿起來給予救濟,道理很簡單,如果司法救濟可以這樣不計代價,為什麼不設第四審、第五審,是人不都會犯錯?所以即使按新法大法官要把手伸進一個確定裁判,也得找到特別的憲法理由。但也正因有很多抱持這種「寧失不經」想法的人,此制就是會使「勿殺無辜」之鳴者蜂擁而至,結果獲得「受理」者百不得其一。只要想想大法官們要花多少時間耙梳這些案件,花費多少審理惡法的機會成本,卻只換得多少人民的大失所望,就知道制度不能硬來絕不是隨便說說。
我批評此制已快二十年,奈何司法院還是匆匆推出,可惜連最基本的程序要件都沒搞清楚,以致實施一年立即再修,才算比較站穩制度精神。但以本案來說,當聰明的律師主張幽靈人口入罪違憲,但「縱不違憲」,法院就本案的幽靈人口依法判刑仍然構成違憲,大法官竟也按這樣的幽靈邏輯廢棄最高法院判決。這些當事人確實不住在戶籍地,因此坐實了「虛偽遷徙戶籍」,他們當然有一些可原之情,法官也很用力的從憲法觀點去作分析,認為立法者必然已從多方面有所權衡,一如大法官在幫這個看起來有點過苛的法律打的圓場:可謂是政治部門經風險評估後所作風險管理決策。但為什麼法官最後依法定罪科刑,大法官又硬說人家少了一根憲法筋呢?易地而處,以後終審法院的法官該怎麼揣摩上意?
如果再深入參詳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現狀,至遲自第七三七、七四八兩號解釋之後,已經發展出一種明確點出既有法律條文雖不違憲,但從落實基本權角度來看應有而未有規定仍可認屬立法懈怠的決定模式,移請立法院限期補強,因此在法律本身的合憲性本為主要爭議的情形,比如本案,大法官若能在肯定幽靈人口入罪不違憲同時,明確認定至少應排除入籍工作地的情形,才無違比例原則,同樣有排除聲請人刑責的效果。捨此不為,反而迂迴指摘「法律不違憲,但照法律做的裁判違憲」,好像大法官不為難一下法官不能成其大?我不認為大法官真有這樣的小心思,問題恐怕還是出在這個詭異的制度。(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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