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縱論/碳稅、碳費與碳交易

政府根據「氣候變遷因應法」,擬針對鋼鐵、水泥、半導體等高耗能產業課徵碳費。碳費收入將用於執行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等用途,待子法訂定後最快於二○二四至二五年實施。

另將於八月成立碳權交易所。本文認為:政府目前規畫的碳費徵課對象僅限耗能產業,範圍偏小、金額也少,難與國際接軌;未來若實施以耗能產業為主的碳交易制,則有重複課徵現象,亟待改弦更張。

碳定價制度主要目的在使碳排成本反映在商品價格上,透過市場誘因來達到減碳目標。此制度包括強制性的碳稅(費)徵課與碳排放交易,及自願性的碳信用抵換。據世銀統計,至今年三月底,全球已有六十九個國家,卅四個地方層級政府實施強制性碳排放交易制度及碳稅。其中,實施碳排放交易的國家有四十一國,實施碳稅的有廿八國。

若要達成《巴黎協定》限制升溫攝氏兩度,全球碳價水準應於二○三○年達到每公噸碳當量六十一至一二二美元,台灣擬議中的碳費費率,受限於基金用途,大抵介於每公噸碳當量三點三至十美元間,不只遠低於上述水準,也遠低於目前每公噸碳當量九十歐元的歐盟碳交易價格。

碳稅(費)及碳排放交易制度,就淨零目標而言各有優缺點。碳稅的優點是:一、即時性:無須總量管制及配額也能實行;二、行政及交易成本低;三、課徵範圍廣,可以包括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交通運輸)的大小能源用戶。實施碳排放交易制度,則須有總量管制及配額,並需設立市場,交易成本高,規範的行業僅限排碳大戶,且不易實施在移動污染源。再者,在同一碳價之下,碳交易僅限超過配額部分,碳稅則需課所有碳排量。對廠商而言,碳稅負擔,會比碳交易重。但兩種制度其實可以併行,前述六十九國中,兩制併行的國家有廿一國。

自願性的碳信用抵換機制包括聯合國的清潔發展機制(CDM)、跨國民間機構的黃金標準(GS)與自願碳減排核證標準(VCS)。我國參考聯合國CDM,自二O一五年環保署推動的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制度,目前尚有剩餘額度一六九六萬噸可供交易。這應是碳交易所成立後的初期交易標的。

根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碳費將由大到小依排碳量分階段開徵,環保署規畫第一階段針對年排放量二點五萬餘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碳大戶」徵收碳費,包括鋼鐵、水泥、半導體等約有二八七家業者,電力業則排除在外。碳費收入將專款專用於執行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等用途。

根據以上,擬提兩點政策建議:

一、改以碳稅及其配套取代碳費:碳費受限於基金用途,費率偏低,範圍太小,無益於國際碳關稅課徵及減碳目標。宜改以單位熱值含碳量課徵碳稅及其配套取代碳費,並漸進推動。其配套是將稅收做下列用途以減少經濟衝擊並增加政治接受度:將油品貨物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併入;取消或降低汽車及水泥以外所有的貨物稅、娛樂稅及印花稅;提高個人所得稅免稅額;對低收入戶給予能源津貼;仿北歐國家分擔企業提供員工的社會安全支出,以增加就業;對減碳績效良好的廠商給予獎勵;溫室氣體減量之研發及政策研究。

二、實施世界主流作法:碳稅及碳排放交易制度兩制併行但規範對象不重疊。要言之,碳交易規範對象是鋼鐵、水泥等耗能產業,而碳稅課徵對象是耗能產業以外的產業及家庭能源用戶。

如此將有助於與世界接軌、避免重複課徵,並利於淨零目標的達成。

(作者為中央大學管理講座教授)

氣候變遷 減碳 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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