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保護區土地尚未申設停車場 7月29日最後通牒
前立委黃國昌汐止保護區土地遭質疑有停車場。新北市交通局說,已發函要求29日前依法申設停車場,否則移請裁處。城鄉局說,21日已勸導,如果1個月內未改善,最重可罰30萬元。
民主進步黨籍新北市議員張錦豪日前在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表示,黃國昌女兒持有的新北市汐止區水源段162地號、黃國昌持有的163地號,共有20到25個停車位。另有媒體報導,土地承租人指是自己把土地改為停車場使用,黃國昌不知情。
經交通局現場勘查,汐止區水源路2段查無申請設立收費停車場的資料或紀錄。汐止區水源段162與163地號土地雖有停車,但未發現收費事實,無事證直接認定是「收費停車場」,因此交通局無從裁罰。
不過,根據新北市政府資料,汐止區水源段162地號土地是汐止都市計畫範圍內的「保護區」,同地段163地號土地是「道路用地」。
關於保護區、道路用地是否可當作停車場,市府交通局說,依據「利用都市計畫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私人土地在尚未被徵收使用情形下,可依法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經與其他相關機關會勘、確認並核准後,就可當作私人或公共停車場使用;經查,黃國昌與女兒這處土地未獲設置許可。
新北交通局說,「道路用地」屬既成道路,本來就可停放車輛,不需申請臨時路外停車場;不過「保護區」土地則有申設必要,日前已發文給地主,要求在15天內申請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許可。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長鍾鳴時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地主收到函文後很快就回應,表示已轉達給承租者,要求合法使用。不過交通局截至26日下午仍未收到申請書,如果至29日仍未申請,將移請城鄉局裁處。
新北城鄉局說,7月21日已進行勸導,給予1個月改善期。屆時如果收到交通局移請裁處的函文,且1個月內又未如期改善,將依都市計畫法裁處新台幣6萬到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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