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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違規5態樣 今年雙北最多
勞動部昨公布五大特休假NG態樣。勞動部指出,依勞基法規定,特休假應按照勞工意願排定,年終將近,事業單位如約定以曆年制(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請特休期間,到期沒休完的特休假天數,除勞雇雙方協商可遞延至次年,其餘日數不論未休原因,雇主都應該結清換算工資發給勞工。
勞動部並整理出雇主違反特休假規定的五大態樣,包括工作滿一年只給七天特休、逕自排定勞工特休日期、沒給部分工時的勞工特休假、 未告知勞工下一年度可休特休天數、 未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特休天數。
勞動部條平司長黃維琛說,有雇主誤以為勞工工作滿半年取得三天特休假後,可從滿一年的七天中扣除,但依法,勞工工作年資滿半年的三天特休假,以及滿一年的七天特別休假應分別給予。此外,不論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按件計酬或按時計酬,都適用勞基法相關規定,部分工時勞工如果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也要按累計工時比例給特休假。
黃維琛說,有些公司面臨缺工,有雇主會說一次把勞工的特休假「買下來」,跟勞工約定所有特休假改成折發工資,導致勞工有假休不得,也涉違法。
勞動部統計二○二○年至二○二二年,違反勞基法特休規定者共一七五一件、開罰五三五○萬。今年截至十月底,也已開罰四六六件、二○八○萬元,前三名縣市分別是新北市八十九件、台北市五十九件、桃園五十五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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