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將審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 基層醫:應為特例使用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衛環委員會,下周將審查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的「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台北市醫師公會理事長洪德仁說,通訊診察應為特例,不宜常態使用,而特例情況包含境外及偏遠地區,或是像新冠肺炎期間,有居家醫療追蹤需求的個案,目前要向衛生局申請才可施行,如修法通過,衛生局的管轄力道應會放鬆,針對黨團提出的草案,衛福部醫事司長劉越萍說,建議要審慎評估。
洪德仁說,不管醫療法還是醫師法,都有很簡單通則的原則,就是「親自診療」,目前國家資通訊發達,要發展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應該大家都支持,但醫師法明文規定,醫師非親自診療不得開立診斷書,這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基本上應該通訊設備是輔助性,很擔心相關條例按照現在的草案通過,會變成醫師本人利用通訊設備就可以診療,但這應該是例外狀況。
洪德仁也說,如要執行通訊診療,醫療端要有幾個配合要件,包括行政掛號預約、雙方在約定時間使用共同的通訊軟體、診療空間要隱密、全程錄影錄音、診療費用由約定好的金融體系支付、處方或處置則以處方釋出為主。
洪德仁指出,目前居家診療要向衛生局申請審查,如條例通過,可能會更放鬆相關條例,以目前的狀況為例,除大醫院外,也有中西醫診所通過審查。
洪德仁重申,醫病關係建立基於當面診療,遠距醫療不應視為與面對面醫療相等,而數位發展條例在目前健保總額制度下,不宜匆促上路,應參考歐美各國經驗,某些偏鄉離島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的遠距醫療行為才有健保給付。
洪德仁說,數位發展條例的各項經費,不應納入健保總額制度,政府應每年編列「公務預算」或「特別預算」,不宜視為常態貿然使用,施行上要先從小地區試辦,並且有「監管沙盒」控管各項指標。並逐年檢討滾動式修正,且應考慮對於某些重大疾病或急迫情形「正面表列」「適合通訊方式診療之病症類型及特別規範」為宜,避免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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