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糖碳酸飲料未來禁標榜「富含維生素C」 最重可罰400萬
台灣國人愛喝飲料,根據國健署問卷統計,9成以上學童每周至少喝1次含糖飲料,且其中4成民眾每周至少喝7次以上。不少市售包裝含糖、碳酸飲料標榜「富含維生素C」等營養素標語,食藥署今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未來含糖、碳酸包裝飲品都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的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將先行預告60天蒐集意見後上路。
食藥署今下午再次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預告評論期60天。林金富表示,原法規允許「糖所佔熱量未超過總熱量10%之汽水、 可樂」得宣稱營養素等作法,但國健署等相關單位反應,認為國人喜愛喝飲料,又以含糖、碳酸飲料更易影響國人健康,專家會議討論後,決定加嚴管制。
林金富說,草案針對碳酸飲料(不包含無糖者)、額外使用營養添加劑的糖果類等食品進行加強規範,不得再使用「高、多、 強化、富含、較…高、較…多」或等同意義詞句的營養宣稱,以及營養素生理功能例句等的宣稱,以避免誤導民眾。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林金富舉例,含糖碳酸飲料可標示「添加維生素C」或「每100毫升含維生素C 50 毫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但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之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若要標榜「高、多、富含」等,以固體產品為例,宣稱「高維生素D」,則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維生素D得大於等於3微克。
林金富表示,台灣原先只開放8項營養素可於包裝標榜,但為了與國際接軌,本次修法只要內含有成分即可宣稱,讓業者可於外包裝標示產品含有之特定營養素,但應與事實相符,例如「本產品含葉黃素」、「每份含蛋白質○公克」皆得明確再營養標示中標明。雖已和專家、業者蒐集過意見,但仍待草案預告評論期結束後,依照各方建議後擇期公告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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