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三讀 未來跨境貿易更便捷
立法院30日三讀通過《電子簽章法》,未來明定符合規定的電子文件、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因其電子形式否認法律效力,同時增列國際技術標準的技術對接合作,未來國外憑證機構經過許可後,跨境貿易可利用電子簽章簽訂契約。同時數位部將推動網路投資廣告刊登前,需先經數位簽章驗證,預期可有效減少投資詐騙與人頭廣告帳號。
電子簽章法自施行以來,已超過20年未修法,數位部與時俱進,因應全球數位轉型趨勢、數位經濟與數位服務快速發展提出相關修法草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在15日初審通過,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的功能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確認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並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在法律上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力。
此外,三讀條文也納入藍委葛如鈞所訂的條文,要求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電子簽章的應用情形,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每年公布。
三讀條文規範,本法修正施行前,行政機關依規定公告排除適用本法者,各該公告自修正施行日起算1年後停止適用。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展延1次,展延期間2年為限。
電子簽章是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數位簽章則是屬於電子簽章的一種,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的數位資料,以簽署人的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並具憑證機構簽發的憑證者。
另外,數位部先前也提到,電子簽章法通過後,未來刊登投資廣告時需驗證數位簽章,考量不太可能那麼容易無限取得另一個自然人身分,預期相關詐騙再犯率可以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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