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修法 跨境貿易可利用電子簽章簽訂契約
為因應數位經濟活動,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除明定電子簽章法律效力外,也增列國際技術標準的技術對接合作,未來國外憑證機構經過許可後,跨境貿易可利用電子簽章簽訂契約。
為因應數位時代的經濟活動與社會發展,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數位部擬具的「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數位部會後透過新聞稿指出,修法是為推動電子簽章普及運用、達成智慧政府和數位轉型的政策目標,以及塑造更有利多元電子簽章發展的法制環境,暢通國內、外企業的交流往來。
草案有6大重點,第一,明定電子文件、電子簽章與實體文件、實體簽章具同等功能,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第二,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第三,區別電子簽章之法律效力強度,明定具備經政府許可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的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力。
第四,兼顧數位化需求與數位包容,明定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客觀上對行為相對人合理的方式,給予其反對的機會;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第五,為提升智慧政府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的應用,刪除現行條文中「行政機關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適用」部分,並設定3年的落日條款。
第六,由於台灣國際地位特殊性,對外交流合作不以簽訂國與國的雙邊或多邊協定為限,同時也包含政府或民間技術交流的可能性,因此草案增列主管機關許可外國憑證機構前的考量原則,在具備安全條件相當大前提下,除國際互惠外,也包括合乎網際網路工程任務組織公開金鑰基礎建設小組、歐洲電信標準協會等國際技術標準的技術對接合作。
數位部次長李懷仁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解釋,電子簽章這個技術,個人及法人都可以運用,而修法其中一個重點就是未來憑證技術與他國對接後,國外憑證機構經過台灣許可,跨境貿易就可以利用電子簽章做契約簽訂。
他說,採用電子簽章可以驗證簽署人身份,目前對民間是採鼓勵制度,未來跨境或是數位平台是否使用,並非強制。
李懷仁也說,電子簽章跟數位簽章效力、強度、安全規範都不同,數位簽章透過加密私鑰,且是政府審定許可的憑證機構所發出,類似現行實體所謂的印鑑證明,公信力與一般印章有差距,強度比較強,會推定為本人親簽。
根據草案,電子簽章是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數位簽章則是屬於電子簽章的一種,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的數位資料,以簽署人的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並具憑證機構簽發的憑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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