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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發布國中小獎懲準則 違規情節重大家長可帶回管教
教育部今日公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該準則包含學生管教及懲處基本原則,以及全國一致性的獎懲及管教措施相關程序。其中也列入學校的「特殊管教措施」,明定當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時,可經審慎評估後由家長帶回管教或引入社政、司法資源。
教育部依國民教育法去年通過的修正條文,邀集各縣市政府、教育團體、家長團體、法律及教育相關專家學者研商討論,訂定全國一致性、合宜的國民中小學獎懲原則,於今日公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準則納入學校及教師管教措施,教育部指出,學生有危害校園安全、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正常進行等行為,或違反校規、法律等行為時,教師、學務處、輔導室或學校對學生得採取管教措施。管教措施區分為「一般管教措施」、「學務處及輔導室之特殊管教措施」與「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等3種類型。
教育團體先前不斷倡議家庭教育、家長管教的重要性,教育部表示,學校的特殊管教措施是指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時,如需由家長帶回管教、引入社政或司法等資源,經慎重評估規畫其管教策略及妥適性,學校應在正當程序審議後實施。
教育部本次審視過去爭議案件,盤點國民中小學獎懲規定內容、執行情形,就違反服裝儀容、情感關係及違反學生在校作息規定之管教懲處,訂定一致性規範。
準則也訂定學生的救濟管道,若學生不服學校特殊管教措施,可依國民教育法第45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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