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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教師難淘汰 應訂專業倫理準則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3日召開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討論該議題。(Photo by 簡嘉佑/台灣醒報)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3日召開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討論該議題。(Photo by 簡嘉佑/台灣醒報)

「當不當教師個案每年層出不窮時,就是制度的問題!」人本教育基金會主任曾芳苑23日於公聽會說,許多被社會局判定犯有兒虐、甚至被法院判處傷害罪的教師仍在教學崗位上。全國高中學校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高孟琳等眾多專家共同呼籲,法律應明確規定教師專業倫理與準則,區別不當教師。

《教師法》子法「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學員霸凌防治準則」於109年修正發布。但現行校園仍持續出現教師體罰、學生遭霸凌輕生,但教師卻視若無睹的狀況。對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3日召開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討論該議題。

兒虐者仍重返校園

曾芳苑舉例說,高雄市蔡姓老師長期羞辱學生「白癡、智障」,甚至踹學生肚子、打耳光等,被法院判處傷害罪,但最後該教師只收到兩支小過,還持續留著教育現場;台中市陳姓教師叫學生用牽狗的方式帶其他同學去上廁所,更二度因為兒虐被社會局開罰,最後也只解聘一年的處分。

「你們可以說以上這些都是個案,但當個案每年層出不窮時,那就是制度上的問題」,人本教育基金會主任曾芳苑呼籲,面對教師不當管理時,校園都會成立調查委員會,委員會成員應全數外聘,且受害學生也應有當事人定位,獲得充分資訊。

管教法規因校而異

民進黨立委陳培瑜說,面對不適任教師,已出現法規難以適用的困境,因為學校有權訂定各自的教師管教的法規命令,更出現校園規定與教育部衝突等狀況;加上目前管教辦法受到《教師法》規定,僅有教師必須遵守,而不涉及其他學校職員,所以建議相關法規應對「體罰」有消極與積極的定義。

全國高中學校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高孟琳說,現行教師專業倫理與行為準則大多為自我約束準則,也多為「正面表列」,卻未能明確規範老師不得做的事宜。他建議,政府應明確且具體化訂定教師專業倫理或行為準則。

訂定專業倫理準則

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常務監事洪佩瑀也支持表示,應在法律訂定不適任教師的規範準則,但在實務上,教師不適任行為認定相當困難,所以如果訂定相關準則,必須要謹守明確具體可實行的原則,更應加強培訓教育的校園人員。

民進黨立委陳靜敏則舉護理師為例說,護理人員已有訂定業務規範,明訂專業論理,也有相關罰則,且護理師的職業倫理也會隨社會變遷進行修改。她指出,如果教師也能明確訂定規範,讓社會對教師行為規範有共同認知,才能避免教師、家長與學生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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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 傷害罪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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