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狼師性騷案地檢署不起訴 家長全炸鍋!律師建議這樣做
金門縣某國中今年4月傳出陳姓代課老師以強迫或半強迫方式拍攝女學生性感照,金門地檢署今天做出不起訴處分,引起受害學生的家長不滿,對此,原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郭守鉦表示,此案並非單一個案,是否有透過教師與學生間不對等地位迫使學生拍攝性感照片,可能涉及刑法的利用權勢猥褻罪,建議被害人可於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10天內向高等檢察署提出再議。
郭守鉦認為,按檢方所說的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參考法院過往對於身體隱私部位解釋,客觀上固然包括男女生殖器、大腿內側、鼠蹊部等社會觀念中屬於身體隱私敏感部位。至於其他身體部位,鎖骨、耳朵、脖子、肚臍、腰部、大腿外側等男女身體部位,究竟是否屬於前面條文所稱「其他身體隱私處」,應依社會通念及被害人個別情狀,參酌個案審酌事件發生背景、環境等具體事實,來做綜合判斷才對。
他也提及,現在可能女性會因氣候、表演、健身或運動等因素, 穿著未遮蓋鎖骨、肚臍、腰部、肩膀、大腿的衣物,但不是說這些衣物未遮蔽的部位就不是「其他身體隱私處」,得由他人隨意觸摸、撫摸;所以「其他身體隱私處」概念,並非等同男女衣物遮蔽的部位,當然不得以穿著的衣物遮蔽範圍,用以界定「其他身體隱私處」。
郭守鉦提出,檢方偵查結果,以拍攝照片最多只有到短褲或露出肩膀的程度,不是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而認定不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恐有「認定速斷」之虞。 他也強調,這起案件有20 多位受害學生,並非單一個案,教師是否透過與學生間不對等地位迫使學生拍攝性感照片,可能涉及刑法第 228 條第 2 項,利用權勢猥褻罪。
他也建議家長,即使照片未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但也可能涉及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強制罪,但因偵查不公開原則,許多卷證及當事人筆錄皆未不明確,建議被害人如有不服偵查之結果,應於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提出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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