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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不適任校長如何認定、處理?教育部將立辦法規範
現行若中小學校長有不適任事實,僅需經教育行政機關查明,給予改任或其他適當處理。未明確校長不適任事實認定及相關處理流程,教育部擬修正國民教育法第17條,授權中央主管訂定不適任校長處理辦法,且該辦法全國一體適用。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逐條審查國民教育法。為明確校長不適任事實認定及相關處理流程,教育部提案修法,若學校校長有不適任事實者,公立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私立學校校長由學校法人董事會依法處理。
另也在修正條文中載明,前項不適任事實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準則訂定相關規定。
立委陳秀寶表示,民眾對校長、主任若有不適任情事的後續處理機制相當關注,教育部修正條文提及,授權中央訂定不適任事實處理認定相關準則,她關心準則研議進度。
立委陳培瑜說,教育部版本提及將由地方依準則訂定相關不適任校長處理方式,但她認為教育部須提出具體理由,說服為何將權責下放給地方。
立委范雲表示,處理不適任校長「茲事體大」,她認為,處理權責應由中央主管定之,不宜又有另一準則由各縣市自己訂相關規定。她也以近期台中某公立高中疑似師對生霸凌案,校長卻未積極處置為例,呼籲教育部應統一處置。
國教署長彭富源表示,準則已經委託學者專家研議中,但母法(國民教育法)仍應先行處理。另外,他也同意處理權責由中央一致訂定,因此將把「準則」修正為「辦法」,也就是不適任事實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全國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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