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修法學權躍進 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增至五分之一
大學法近20年未修正,今立法院舉行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議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委員會討論後審查完畢,第9條擬開放校長遴選委員會加入校務會議推選的教師、學生代表;第15條校務會議組成中,學生代表則擬從現行的十分之一放寬為五分之一,將送院會審議。
大學法睽違近20年終展開修法,其中「深水區」第15條論及大學校務會議代表組成,現行法令規定學生代表應經過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但台灣學生聯合會等團體指出,最低保障席次數年來已變成最高上限,十分之一席次已不符師生共治的期待,建議將學生代表比例提升至三分之一。
教育部提出版本學生席次比例為八分之一,朝野立委則有志一同均認同放寬學生席次,委員范雲、賴品妤、陳秀寶提議,應將席次放寬至不少於四分之一;張廖萬堅、林奕華則認為應放寬至五分之一。
范雲表示,歐洲先進國家大學校務會議學生席次比例均達四分之ㄧ,代表學生席次多仍可運作,學生席次少則連臨時會都無法開,也無法適時反映意見。林奕華則談到,學生都是成年人,於校務會議上應有更多空間,故贊成比例調升。
政務次長劉孟奇表示,以教育部立場五分之一可以妥協。15條修正為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五分之一。並另外修正教師代表中,未兼行政主管職務人數不得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職員代表則應經過全校職員選舉產生。
草案第9條則論及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成員組成,又私校不同於公校,私立大學由董事會組成遴選委員會,圈選校長及報教育部聘任,但考慮私校應納入師生參與權,故張廖萬堅、吳思瑤等立委多提議,遴委會應包含至少一名學生代表。
高教司司長朱俊彰則談到,由於私校法規定私校董事要承擔辦學、盈虧責任,校長受董事會監督並對外代表學校,私校多主張維持現有遴委會辦法,若遴選機制完全比照公校,則會影響到私立學校定位。但教育部也考量,讓校務會議於遴委會中有一定組成,因此教育部傾向不定比例,擬讓遴委會組成包括校務會議推選的學校代表、校友代表、社會公正人士。
最終第9條經委員會討論後擬定,私立大學校長遴委會組成,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應為學校校務會議推選的教師及學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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