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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小辭典》商標授權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商標權人可以就註冊範圍內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服務授權他人使用,並依授權契約,得約定使用的地區、期限,為專屬或非專屬的授權。被授權人於契約約定的授權期限屆滿後,授權關係即行終止,不得再使用該商標。

商標授權可區分為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獨家授權(Sole License)及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三種。

  • 「專屬授權」指商標授權被授權人使用後,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使用註冊商標,亦即,於授權期間商標權人不得使用該商標,亦不得再授權其他任何人使用該商標。專屬被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原則上取得相當於商標權人的地位,可以行使註冊商標的專屬使用權及排他權。
  • 「獨家授權」指商標授權單一的被授權人使用。但商標權人的使用權不受影響,在授權期間仍得使用,非屬於專屬授權性質,只是不得再授權其他任何人使用。商標權人為「獨家授權」後,如就授權範圍重複授權第三人使用,應負契約不履行責任。但不影響已授權登記之效力。
  • 「非專屬授權」係指商標經授權他人使用後,商標權人還可以再授權其他人使用商標,為典型由商標權人保有管理商標權的授權方式。

授權登記的效力

至於授權登記效力方面,立法例上有登記生效及登記對抗二種,商標法授權登記,是採對抗效力。亦即,雙方於意思表示合致時,雖發生授權契約所約定的效力。但如果沒有向智慧局TIPO申請授權登記,並不得以授權使用的契約關係對抗第三人,其發生對抗的時點,應以智慧局TIPO准予登記後公告,亦即登載於商標註冊簿或商標公報之日為準。

授權登記的公示效果,除便於商標權的行政管理外,也使商標權相關異動的內容較為明確,可提供第三人於受讓或訂定質權契約時,作為查詢註冊簿事項之參考,並避免因未登記異動事項而可能遭受不利益之損失。

應注意的是,商標經授權登記後,商標權移轉者,其授權契約對受讓人才會繼續有效存在,被授權人需申請授權登記,始能對抗第三人,並保障商標使用的權益。反之,授權契約若未為登記,第三人已因受讓而完成移轉登記,則被授權人不得以該授權契約對抗受讓人,主張其授權契約繼續存在。

商標如為非專屬授權的登記後,商標權人再為專屬授權者,基於已登記的非專屬授權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在後的專屬被授權人自應承受權利上既存的負擔,不得因此影響登記在先的非專屬被授權人使用商標的權益。

再授權

被授權人在被授權使用的範圍內,再授權給他人使用,稱為「再授權」,有以下2種狀況:

  1. 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取得商標權人地位,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可以再授權他人使用。而再授權既從屬於原授權使用的範圍,無論授權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授權期間或地區皆不得超過原授權登記的範圍。
  2.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並不享有商標使用的專屬權利,自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除非經商標權人同意。非專屬被授權人若是由專屬被授權人授權使用者,則應取得專屬被授權人的同意,才可以為再授權。

申請登記商標再授權,應填寫再授權登記申請書(一文一案/一文多案),載明再授權登記內容。再授權登記可由專屬被授權人或非專屬被授權人提出申請,如由非專屬被授權人申請者,應檢附商標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再授權的證明文件;由專屬被授權人提出申請者,原則上於被授權範圍內已相當商標權人的地位,自得再授權。

但如契約另有約定專屬被授權人非經商標權人同意,不得再授權者,仍應檢附經同意的證明文件,才可以申請再授權,且再授權登記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期間及地區,不得逾原授權範圍。

商標權為無體財產權,其權利異動並無交付的外觀,故將權利異動的法律關係登記公示,可減少商業上交易資訊蒐集的成本,減少交易阻力。再授權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亦不得對抗第三人。

授權登記的廢止

如要癈止商標授權登記,商標授權期間未屆滿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檢附相關證據,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廢止商標授權 (再授權) 登記。雙方當事人若對授權關係是否終止有私法上爭議時,應先循司法途徑解決後,再向智慧局TIPO申請廢止授權 (再授權) 登記。

一般來說,商標授權 (再授權) 契約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而准予廢止商標授權(再授權)登記。但授權契約若明定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一方得任意終止的情形,則經當事人的任一方依契約規定聲明終止者,依契約自由原則,自得廢止其商標授權 (再授權) 登記,並於准予廢止登記時同時副知另一方當事人。

商標權人倘認為被授權人違反契約約定,經以被授權人違反契約為理由,通知被授權人解除或終止其授權關係,被授權人受到商標權人的通知後,對該解除或終止授權表示無意見者,應視為其默示同意商標權人的意思表示,自得申請廢止登記。被授權人有意見時,應循司法途徑請求確認其授權關係是否仍繼續存在,智慧局TIPO才能依法院確定判決為是否廢止授權 (再授權) 登記之處分。

其他可以申請廢止商標授權(再授權)登記的事由,除前述商標法規定的情形外,應包括其他相關事證足以證明授權關係已不存在的情形,例如被授權人死亡;被授權人公司已解散登記無經營使用商標的事實;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持法院相關確定判決證明授權關係已不存在等情形。

相關費用

申請授權或再授權登記,每件新臺幣2,000元;於一授權登記申請案中同時申請授權多件相同事項者,則依授權登記的案件數計算費用;為再授權登記申請案者也是一樣。 申請廢止授權或再授權登記,每件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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