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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案教唆證人作偽證?大法官提名人尤伯祥凌晨回應了

尤伯祥。圖/報系資料照片
尤伯祥。圖/報系資料照片

民進黨籍立法委員蘇治芬引用雲林地方法院前法官康樹正的文章,稱大法官被提名人尤伯祥「教唆證人偽證」;尤伯祥今凌晨在臉書發文回應,認為自己一生坦蕩,無愧身上法袍,卻沒想到惡意捕風捉影、抹黑迎面撲來。

尤伯祥表示,判決書內容已經澄清自己的無辜和清白,若他真的教唆證人,審判長應職權告發他刑責或移送懲戒,卻在事過境遷近20年,在他手頭幾乎已無資料可以為己辯護的情況下,才突然拋出此判決訴諸輿論,質疑是「人格謀殺」。

尤伯祥指出,他一生為救援冤案而奮鬥,為當事人的清白而在法庭上奮戰,卻在被提名為大法官的這一刻,要在案卷資料幾已不存的情況下,為己洗冤。

他指案件法官、檢察官只因為律師在庭前訪談證人,就將他當作教唆偽證的虞犯,當時令他駭異萬分,讓他更加堅定的在司改道路上前進,為刑訴改革、確立辯方取證權及詰問權的重要動力。遺憾的是,就在引進交互詰問已二十年、律師倫理規範早已明定律師訪談證人之職責與權利的當下,捕風捉影者竟然仍活在20年前,依舊以他在庭外接觸證人為由,含沙射影,指控他教唆偽證。

※尤伯祥臉書全文如下:

雖然在接受提名之前,就已預料自己的過往與人格將接受全民最高規格的檢驗,也因為大法官這個職務的神聖與重要而願意承擔,並自信一生坦蕩,從無愧於身上法袍而坦然以待,但真的沒有想到迎面撲來的是惡意的捕風捉影和加上傳述抹黑。

也許,捕風捉影者認為事情距今已有18年,我手上已無資料,記憶已經模糊,所以選擇在這個時間點拋出這件讓我記憶深刻、進而更加堅定司法改革決心的陳年往事,好讓我難以回應。

幸好,他自己在臉書所貼判決書的內容,其實已經澄清了我的無辜與清白。

讓我先還原事實。

我的當事人是那個案件的被告,證人則是他的配偶。由於配偶是該案辯護上必要之待證事實的唯一證據方法,因此我只能選擇傳喚她。

在94年當時,我國已經為了促進真實發現而引進交互詰問。為了落實這項制度,也為了有效保障被告的辯護權,律師必須也應該盡可能的在聲請傳喚證人之前,先行訪談證人,以瞭解證人能證明之待證事實,進而判斷傳喚之必要性。這不僅是促進訴訟效率所必要,也是為被告實質有效行使取證及詰問權所必須。律師倫理規範第16條及第17條明定律師應蒐求證據,得在訴訟程序外就與案情或證明力有關之事項詢問證人,就是這個緣故。

基於上述職責,我在聲請傳喚當事人的配偶之前,當然先行訪談她,確認她所言可以證明我的當事人的辯解,並且有相當的可信度,我才決定聲請傳喚。這位配偶將我詢問之問題自行筆記在她在陪同其夫開庭期間所作的筆記本內,這是她的自由,我無權干涉,也未要求她必須依照筆記作證乃至帶到法庭上參考。試想,如果我在訪談她時教唆她偽證,又怎會如捕風捉影者的判決書所載:讓她在作證時將筆記本放在桌上公諸於法庭?又怎會主動告訴法庭,我在庭前訪談過這位證人,也看過她使用這本筆記?

檢察官當時懷疑筆記本是問答集,但判決書也明確記載,法官當庭檢視後在職權訊問時確認並非如此,而是她自己先前陪其夫旁聽開庭時,為其夫製作的開庭札記,以及自己就其夫之工作上紀錄所作整理,只有最後面有幾處是她自己筆記我所訪談的問題。幸好判決書有精確引用這段內容,我摘錄如下:

問:寫的時候除了天○○在,還有誰在?

(辯護人:我昨天晚上不是有和妳談過,應該誠實告訴審判長)

答:天○○,最後面那邊有幾個地方是我和律師討論的,我在回答律師的問題。

如果我教唆她偽證,我會在她因為審判長(也就是捕風捉影者)訊問時嚴厲的態度而嚇得不知所措時,請她誠實告訴審判長有在庭前接受我訪談嗎?

如果當時這位審判長真的認為我教唆這位證人,就應該職權告發我刑責或移送我懲戒。事過境遷近二十年,在我手頭幾已無資料可以為己辯護的情況下,才突然拋出這個判決訴諸輿論,能謂公平乎?是人格謀殺嗎?我一生為救援冤案而奮鬥,為當事人的清白而在法庭上奮戰,不意竟然在被提名為大法官的這一刻,要在案卷資料幾已不存的情況下,為己洗冤!

這個案件的法庭與檢察官只因為律師在庭前訪談證人,就將律師當作教唆偽證的虞犯,在94年當時令我駭異萬分,是我更加堅定的在司改道路上前進,為刑訴改革、確立辯方取證權及詰問權的重要動力。遺憾的是,就在引進交互詰問已二十年、律師倫理規範早已明定律師訪談證人之職責與權利的當下,捕風捉影者竟然仍活在二十年前,依舊以我在庭外接觸證人為由,含沙射影,指控我教唆偽證!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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