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受騙者 損失列扣除額
近年詐騙集團犯罪正加速氾濫,詐騙金額及件數都不斷攀升,到去年十一月底止,當年度詐騙件數已超過三萬五千件、詐騙金額超過七十九億,創史上新高,未報案的更難計數。除了投資詐騙、網路購物詐騙外,甚至還有綁票殺人,犯嫌凶殘無比,令人髪指。被害人家破人亡,尤其對老弱婦孺下手,使弱勢人生活無依;而詐騙手法與花樣不斷翻新,令人防不勝防,使人不克享有免於恐懼與免於遭掠奪的自由,以致台灣被人譏為詐騙之島,釀成嚴重的國安問題,當然也影響年輕人廉恥心等道德觀念的混亂。
鑒於詐騙現象如此普遍,成為日常現象,民眾蒙受財產損失,即使報案也極少能追回。如此社會問題政府自難坐視不問,應設法彌補,才是負責任的作法。稽考美國所得稅法的規定或實務作法,對被盜或被騙之損失,納稅人可列入法定扣除額,為何我們政府毫無救濟措施?至今財稅當局不准百姓申報被騙或被盜的財產損失,不但與實質課稅的基本原則不合,也與政府設置目的在保障人民身家性命財產之原則不符。
因此,我們的所得稅法、或至少實務作法亟宜改弦更張,仿效美國作法,以免被害人無端受損,否則對被害人、尤其是老病之被害人,異常嚴苛不利。不解為何立法院與財政部迄今從未考慮民間疾苦,設計所得稅扣除之類方法。若顧慮損失額不易認定,則只要被告經檢察機關起訴或法院終局判決,基本上就可認為已滿足舉證責任,以解被害人倒懸之苦。否則政府有責任研擬設置受騙損害公費補償基金等類似措施,以設法彌補被害人之損失。
此外,應大修刑法或制訂特別法,對犯人應師法新加坡作法,施以鞭刑,才能戢止貪婪之風與建立羞恥之心,主謀者更可加重刑責至死刑,犯人不問主從皆不能假釋,同時對主從各犯應於刑期執行完畢再施以數年保安處分。當然,當局亦應與大陸及相關國家會商,合力嚴格緝拿懲治相關人犯,以免主犯在異地指揮利用徒眾,卻能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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