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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跟不上時代
十多年未修訂的社會救助法條文,讓台灣甘苦人的弱勢處境與解困,處於未開發的低度文明階段。
雖然社會救助是以貧窮線作為判定依據,貧窮線也會隨社會經濟成長而每年修正,並依城鄉差距而訂定不同的最低生活水準,但不爭的事實是,台灣偏低的貧窮率及其貧窮人口、貧戶數,業已成為與當前社經發展水準不對稱的反諷指標。
對於脫貧零補助及其貧窮輪迴的迷亂現象,應扣緊經濟弱勢人口之個體、扶助紓困措施之濟貧制度,以及生養條件相對嚴峻之大環境,進行綜融的關照考察。
如此一來,包括檢討最低生活費訂定方式、增訂中低收入戶規定、放寬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強化工作收入審定程序並放寬認定、放寬家庭財產計算範圍、寬列工作能力認定範圍、新增社會救助通報機制及救助專戶、強化工作福利誘因以鼓勵積極自立和脫離貧窮、增加住宅補貼措施、強化遊民輔導機制、新增中低收入戶短期生活扶助,以及給予脫貧補助緩衝期等社會救助法條文增修,都應調整。
特別是對於新型態貧窮議題,像是通過貧戶調查及身分確認取得中低或低收入戶資格的「舊貧」;因為結構性變遷造成工作所得的不足、中斷或喪失,卻未能達政府社會救助標準資格的「新貧」、「近貧」或「趨貧」;拚命工作卻無法改善家庭生活的「工作貧窮」;以及退休後一無所有的「年金貧窮」等,現行社會救助法迫切需要進行結構調整。
檢視糾結於社會救助及其貧窮輪迴的迷思和弔詭,必須正視濟貧制度背後所拉扯的諸多影響因素,畢竟社會救助法早已不盡吻合台灣社會變遷的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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