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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養殖漁業登記證有效年限從5年放寬10年
屏東縣是養殖漁業重鎮,養殖魚塭面積4824公頃,年產量約8萬1647公噸,年產值約120億元,屏東縣府農業處指出,因應時代變遷與保障養殖漁民權益,縣府今年6月修正屏東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縣內養殖漁業登記證有效年限,由原本5年延長至10年,減少漁民期滿換證申請奔波,也減少經費支出。
縣府農業處表示,石斑、午仔魚、泰國蝦、甲魚、觀賞魚等魚種為縣內養殖大宗,設有7處養殖漁業生產區,鹽埔、塭豐、下埔頭、番仔崙、東海、北勢寮及大庄,面積共1736公頃,另有塭豐及北勢寮2處海水供水站。
農業處長鄭永裕說,養殖漁業設置成本較高、養殖魚塭不易變動、養殖漁民持續養殖事業等特性,加上「屏東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從民國91年發布施行至今,養殖漁業登記證有效年限均未曾修正過。
鄭永裕說,屏縣府與各縣市銜接,今年6月修正屏東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屏東養殖漁業登記證有效年限由原本5年延長至10年,讓漁民免於每5年就要奔波換證,而影響政府紓困、災害救助、保險等自身權益。
農業處指出,只要舊登記證到期前後3個月內,攜帶該登記證與相關資料向魚塭所在公所提出申請,縣府派員會勘,確認魚塭無變更且持續有養殖,便會核發10年有效期限的養殖漁業登記證給養殖漁民。縣內養殖漁業登記證核發約2200多張,養殖面積1200多公頃,占總養殖面積3成,也鼓勵漁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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