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修法三讀 同志姻親、未同居伴侶納保護對象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共計修正21條條文。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表示,本次修法是民國87年立法以來第7次修正,適逢20日聯合國「國際兒童人權日」及21日「國際終止婦女受暴日」之際完成三讀,別具意義;修法重點包括性影像保護措施入法、同志姻親納入保護對象、強化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保護,優化兒虐受暴者保護措施、限制施暴者查閱戶籍,以及周延保護令效力等。
張秀鴛說,針對童年遭受家暴、性侵被害人保護措施,則是限制行為人直系血親查閱被害人戶籍地址,由戶政機關註記,除被害人本人聲請移除外,基本上永久禁止,且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童年創傷經驗者,提供身心治療、心理諮商等評估處置。
「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保護,在本次修法獲得重大進展及改善。」張秀鴛說,過去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雖適用保護令,但刑事訴訟程序、預防性羈押等措施受限,藉本次修法予以准用,且縣市政府社工經評估,應提供被害人法律扶助、經濟補助等,這也是過去未同居被害人無法獲得的資源。
過去保護令常被詬病缺乏執行效力,張秀鴛說,本次修法也周延保護令措施及效力,增列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得禁止相對人之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另通常保護令之變更或延長,於通常保護令期間屆滿至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以有效維護被害人人身安全。
在性影像方面,張秀鴛表示,修正條文將防治被害人性影像散播的保護措施納入保護令,並增訂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知有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網頁資料,且應保留相關資料,若違反時訂有罰責。
另外,張秀鴛說,因同性婚姻修法,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親屬發生家庭暴力時,也納入家暴法保護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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