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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團責任險調整過失認定引爭議 觀光局:讓業者有法源依據
交通部去年底預告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條文,提高旅客責任保險意外死亡投保金額從200萬元至250萬元,但旅行業不滿指出,無過失責任被改為有過失責任認定,恐影響消費者及業者權益。交通部觀光局指出,過去旅客責任險多為約定俗成採無過失責任判賠,為讓保險業者有法源依據,因此根據「保險法」明確定義為有過失責任認定。
旅行社總會國旅召集人林義順、國民旅遊發展協會創會理事長朱永達近日向相關單位陳情,認為旅客責任保險調整為有過失責任認定是剝削消費者權益。中華優質旅遊發展協會理事長李奇嶽也說,若改為有過失責任認定才可理賠,獲賠的機率將大幅降低,等同讓旅遊保險走回頭路。
李奇嶽表示,現行規定最低保額為200萬元、上限500萬元,無過失責任即可理賠,但隨著物價通膨,保額下限2、30年都沒改變,現在雖來擬將最低保額提升至250萬元,但除了250萬元為無過失責任認定,25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皆被改為須顯有過失才可理賠,且須經訴訟裁定。
觀光局表示,根據發展觀光條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辦理旅遊行程期間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死亡或傷害,不論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觀光局指出,過去「旅行業管理規則」因無明確條文寫出旅客責任保險採有過失責任認定,因此多約定俗成無過失責任也判賠;近年保險業認為應有明文規定較能做為理賠依據,又因保險法規定「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因此根據「旅客責任保險」定義,明確規範為有過失責任認定。另為避免消費者及業者反彈,仍保有最低保額250萬元為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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