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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重複列報扶養子女 依照協議「扶養事實」認定
夫妻離婚後,各自在申報綜所稅時,若重複列報扶養同一子女,國稅局在決定由誰列報時,除了雙方協議外,依序應以監護登記、同住天數、扶養事實等關鍵來判斷。
舉例來說,甲君和前妻離婚後,申報綜所稅時仍列報女兒的免稅額,和前妻重複列報,國稅局在判定由誰列報時,就會根據兩人提出的資料綜合來考量,並按照一定順序來判斷。
在甲君案例中,前妻提出女兒的家庭聯絡簿、就診收據等,主張女兒每周僅和甲君同住一天,醫藥費、才藝費等都是由前妻照顧;甲君則附上學雜費收據、金融帳戶支出等,主張負擔女兒生活起居遠超過前妻。
由於兩人無法達成協議,國稅局最後以課稅年度實際同居天數及所提供的實際扶養事證等具體事證,認定女兒應由甲君前妻申報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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