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舊車換新補助款 不得列購車成本減項
推動淘汰老舊車輛,環境部提供補助或獎勵金。不過,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取自車輛汰舊換新補助款,屬非營業收入,不得列為購車成本的減項。
高雄李先生開設的貨運公司,因符合環境部老舊車輛汰舊換新規定換車,2023年取得補助款3.1萬。只是他將這筆補助款比照貨物稅條例減徵貨物稅方式,列為購車成本的減項,卻被打回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貨物稅條例規定,2026年底前,報廢2006年9月30日前出廠的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新車並領牌登記,新車貨物稅每台減徵40萬元。但應徵稅未達40萬元者,應徵多少就減多少。
以李先生狀況為例,2023年6月報廢老車,並買了符合減徵貨物稅與汰舊換新補助的新車,取得成本400萬元,帳列固定資產,同年7月取得減徵退還的貨物稅40萬元及舊換新補助款3.1萬,則貨物稅退稅額40萬元須從400萬元資產成本減除,但補助款3.1萬元則須列入當年度非營業收入,不得自資產成本項下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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