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保留地價稅優惠 有解
夫妻婚前分別享有一處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婚後面臨須抉擇一處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稅局解套,將成年直系親屬戶籍遷入夫或妻其中一處,即可不受一處限制。
高雄李先生與太太婚前各自設立戶籍在個人名下的房屋,並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擔心婚後可否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據土地稅法,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原則上只能有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李氏夫妻婚後,即使使用情形不變,也只能擇一適用。民眾因此抱怨,因結婚加重稅賦,形同處罰婚姻。
但稅局提醒有解套辦法,如夫或妻任一方之住宅,另供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公婆等直系親屬設籍居住,即不受一處的限制,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仍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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