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外銷損失 附證明文件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外銷貨品若有解約、違約等情形造成損失,可列報外銷損失,提醒營利事業,除應準備合約、對方索賠文件外,根據賠償方式不同,也應準備不同的證明文件。
台北國稅局指出,常見外銷損失包括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導致損失或收入減少,或因違約而給付賠償,另外也可能是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或在貨品運送途中發生損失,可檢附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明,核實認列損失金額。
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外銷損失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買貨條件及損失歸屬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證明文件外,也應視賠償方式分別提出各項文件。若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未辦理結匯者,則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證明文件。
若為補運或調換出口貨品,應檢具海關核發的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的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而若在台灣以新台幣支付賠償,則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收據;若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則應檢具證明文件,但若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台幣90萬元以下,可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證明文件。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外銷損失500萬元,損失原因是商品未達買賣合約規格,驗收有爭議,因此與賣方協議減收貨款500萬元,公司並提出買賣契約、協議書、國外進口商索賠及賠償等文件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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