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今過院會 六大修法重點一次看
為推動電子簽章普及運用,達成智慧政府和數位轉型之政策目標,塑造更有利多元電子簽章發展之法制環境,暢通國內、外企業之交流往來,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數位發展部所擬具的「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
因應數位時代之經濟活動及社會發展,此次修法包含六大方向。
第一,明定電子文件、電子簽章與實體文件、實體簽章具同等功能,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第二,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
第三,區別電子簽章之法律效力強度,明定具備經政府許可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之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效力。
第四,兼顧數位化需求與數位包容,明定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客觀上對行為相對人合理之方式,給予其反對之機會;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
第五,為提升智慧政府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之應用,刪除現行條文中「行政機關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適用」部分,並設定落日條款。
第六,增列主管機關許可外國憑證機構前之考量原則,於具備安全條件相當之前提下,除國際互惠之外,亦包括合乎國際技術標準的技術對接合作。
數位部指出,現今國內資通訊及網路技術發達,國民生活與工作型態轉變,電子簽章的應用場景不限於交易,且國內、外業者也陸續推出各種創新的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解決方案。本次修法將有助於社會大眾依應用需求,選用不同法律效力強度的電子簽章,增進電子簽章普及運用,讓電子簽章充分發揮提升效率、減少成本、確保交易安全及減少環境負擔等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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