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美避免雙重課稅法案通過 安永提四大建議
美國參議院財政委員會通過台美避免雙重課稅相關法案,對於赴美投資的台商而言,有助減輕過往被雙重課稅的壓力。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周黎芳提出四點提醒,請台商可多加檢視。該協議目前雖然尚未生效,但台商可先與稅務顧問討論,一旦生效後則可無縫接軌地享受該法案帶來之好處。
周黎芳指出四點:
1.考慮調整投資架構,改為直接投資以適用較低扣繳稅率:本次美國內地稅法的修正,使得台商投資美國最重的30% 股利扣繳稅款,得以降低到15%;其中,股利分配前連續12個月持股表決權過10%者,尚可進一步降低扣繳率至10%。台商以往透過海外控股公司(如英屬維京群島、百慕達等)間接投資美國者,可以考慮調整投資架構,改成直接投資,以適用較低扣繳率。
2.可委請專家確認是否適用相關優惠稅率:在適用台美避免雙重課稅法案時,尚須遵守美國稅約範本(US Model Treaty Convention)的規定,且受到利益限制條款(Limitation of Benefit)之拘束,比起台灣目前對於被動性所得適用租稅協定之規定僅需對方國家出具居住者證明及所得者自行填發的受益所有人聲明,要嚴格許多。
因此要適用租稅協定的優惠稅率時,應委請專家就個案事實進行詳盡評估並取得意見,以免與稅局意見相左而受罰。若本法案可適用,不但降低台商在美國的稅賦,同時也有利於解決台商透過第三地投資所面臨的受控外國企業 (CFC)制度的衝擊,而美國匯出股利的扣繳稅款更可以直接在台灣扣抵。
同樣的,利息及權利金扣繳率也降低到10%,而利息費用及權利金費用在符合稅法規定範圍內均得抵聯邦稅及州稅,使得以債取代股本投資之規劃具有吸引力。
3.金融業放款利息收入,有機會降低稅負:就金融業而言,投資美國金融商品的利息如果屬於投資組合利益(Portfolio Interest), 本享有免稅,而銀行基於授信業務取得之利息所得,則不在此列。但來自授信業務之利息所得以往適用30%之扣繳稅款,以後有機會降到10%,大大降低臺灣總部及非美國分行在美國市場參與聯貸案之稅負成本。
4.若無常設機構,則營業利潤免稅:台美避免雙重課稅法案也比照美國所簽訂之其他租稅協定,有營業利潤及常設機構的規定。目前法案施行之前,例如台商在美國承租物流倉庫等,會擔心是否被認定該公司在美國有貿易或商業行為(US trade or business), 導致需要在美國報稅。
一旦法案施行後,條件變成在美國是否有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而常設機構較 US trade or business 的門檻更高,一般的物流倉庫有可能未達到常設機構的規定。也就是,若台商在美國的交易案未構成常設機構,或該獲利行為沒有透過常設機構來進行,則在美取得之利潤就可以主張營業利潤免稅,僅在台灣繳稅。至於判斷何為常設機構,則需要看相關事實及交易安排,屬於個案判斷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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