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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拒繳會費學生會告贏 台師大:僅具個案效力

大學學生會費是否必須繳納時有爭議,日前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學生會向校內一名吳姓博士生提告催繳,一審判吳應付費,但吳不服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上訴,判吳應繳交700元確定。台師大今天則表示,法院判決被告當事人需補繳會費,僅具個案效力,並未擴及其他學生。
師大學生會主張,依大學法、師大組織規程、會費條例等,吳身為師大學生,學生完成註冊後為學生會當然會員,有繳交會費義務,否則學生會將欠缺自主、穩定的經濟來源,難以維持正常運作,可自行向會員催收會費。
吳生則承認欠繳700元會費,但認為依大學法施行細則規定意旨,學生會費應屬「自由繳交」,無繳會費義務,且收取學生會費權限應在大學,學生會無權催繳會費。一審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判決收取會費合憲,吳生不服上訴,但北高行日前駁回上訴,吳生應繳納700元會費。
由於歷來學生會費繳納單據多和註冊單一並寄發,不少學生認為參與學校活動少,多選擇不繳交,學校也不強制學生一定得繳會費。但如今判例一出,學生憂心未來是否一定需繳納。
台師大表示,法院判決被告作出補繳會費的處分僅具「個案效力」,並未擴及其他學生。學校基於學生自治精神,尊重學生會自主運作,期望學生會在會費收取上,透過強化與學生間的連結,提升同學對於學生會的認同與支持,以鼓勵且自由繳交為原則而非強迫為之。
台師大也指出,學生會費收費方式分為學校代收和學生會自行收取。學務處持續輔導學生會強化組織治理及財務運作。
此外,根據8月台師大學生會公告的會費說明信內容,繳交會費可申請學業優良或社團發展獎助學金;而依據大學法和學生會組織章程規定,所有學生為當然會員,會員義務包含繳納會費,但未繳納並不會影響學生在校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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