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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打學生卻做出相反調查 監院糾正嘉市府及大業國中
嘉義市大業國中甲師2019年底因管教A生爆發互毆事件,造成A生頭、頸部致傷,經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監察院表示,嘉義市政府暨所屬大業國中行政調查結果,未審酌關鍵證據,致得出與司法判決相反結論,相關調查及處理程序涉有違失,監察院教育文化委員會通過監委葉大華調查,糾正嘉義市政府及所屬大業國中。
葉大華指出,大業國中2019年12月25日發生師生暴力互毆衝突事件,甲師於管教A生過程中,徒手揮拳毆打A生,致其有頭部外傷、頸部挫傷、臉部挫傷等傷害,經嘉義地院判決認定甲師違反兒少權法,涉犯刑法第227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等規定,加重其刑,處有期徒刑四個月。
葉大華說,嘉義市政府督導所屬嘉義大業國中,調查此案及處理程序涉有違失,包括校園安全事件專案調查報告書並未審酌甲師相關不當管教之關鍵證據,直接作出查無甲師2019年12月25日揮打A生頭部,但A生有揮拳打甲師結論,致行政調查結果得出與司法判決相反結論。甲師已於校內協調會、警局筆錄等自承以拳頭毆打A生臉部一拳,有管教過當等情。建請教育部督同嘉義市政府及所屬嘉義大業國中,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重啟調查。
調查報告指出,2019年12月25日上午8時爆發案件後,學校同年月27日開協調會,已知悉A生遭甲師揮拳毆打,卻未向嘉義市政府進行兒少保護案件社政通報,違反兒少權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致失去即時啟動調查與釐清事實的機會,嘉義市政府未確實督導學校進行社政通報,與兒少權法規定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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