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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尊重當事人/學生任意錄影 教師無所適從
現在學生幾乎人手一「機」,網路便利,卻也可能造成師生衝突,儘管學生課堂上錄影是否觸犯「妨害秘密罪」,法界看法不一,不過台北市一名高中校長直言,學生將錄影、錄音放上網或私下流傳的狀況愈來愈多,很多老師不經意的一句話遭學生錄下,隨即就開始在社群平台上流傳或被做成梗圖,很多老師對此無所適從。
該校長表示,網路文化興起是老師急需面對的課題,也必須多與學生談論肖像權的法律問題、倫理界線等,應確切告訴學生,拍攝需徵求當事人同意。如同教師對未成年學生錄影需徵得學生家長同意,反之,當學生想對老師錄影拍攝也應知會老師,彼此尊重才有互信。
木柵高工老師吳杰穎則認為,現在很多縣市推動自備載具上課,數位教學能提升教學效率,但錄影、錄音等狀況也更為普及,為人師長需更注意言行,但也希望師生彼此互相尊重。
台中市法制局長李善植說,因事發地點為教室,屬「公開場所」,師生行為也屬「公開舉動」,錄影學生沒有「妨害秘密罪」的狀況。律師林世民表示,學生以手機錄音錄影,目的在蒐集證據,維護自身權益或供日後救濟程序之用,具正當理由,不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
不過,前台東地院院長、律師唐光義分析,竊錄的學生如符合「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可能涉犯刑法三一五條之一窺視、竊聽、竊錄罪嫌疑,學生不可不慎。
台中市教育局說,老師應先說明手機使用相關規範,但若老師行為涉及違反法令或違背教學理念時,就不能禁止學生使用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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