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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師被用完即丟 學者籲修法
高教工會昨舉行記者會,研究員陳柏謙指出,大專編制外專案教師長年被排除於勞基法、教師法外,每年都可能因不續聘的恐懼遭校方予取予求,也如同免洗筷般被用完就丟,「非勞非教」的身分困境恐有違憲之虞。目前,已有東華大學、嘉義大學兩名教師在校方恣意不續聘後,決定提出憲法訴訟,爭取基本聘雇保障。
東華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張鑫隆說,依據憲法第一五三條第一項國家負有勞動保護立法的義務,卻排除專案教師適用教師法及勞基法,專案教師失去工作條件、勞動安全及行政救濟途徑的保護,要求應將專案教師納入勞基法或教師法,以解決高教弱勢族群的困境。
陳柏謙說,大專校院濫用編制外專案教師已行之有年,教育部雖公告「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提升部分工作條件,但工作權保障仍付之闕如。
嘉義大學一名已取得永久居留權的美籍王姓教師,一◯二年起就以一年一聘受聘為講師,且教學評鑑名列前茅,但一◯八年校方卻以專案講師須每三年重新徵聘為由,在聘期將屆滿前不續聘王師。
王師代理律師蘇慶良說,王師擁有永居證,無外國人工作須經「許可之期限」,且校方明明規定須將教學評鑑作為續聘、晉級參考,除非王師評鑑未通過,否則就應續聘,但法院卻以就業服務法非保護外國人工作權為理由,逕自將外國人排除在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保障範圍外。
無獨有偶,東華大學一名楊姓專案講師一◯五年起聘,每年教學評鑑均及格,但楊師曾向主管反應分工問題,校方便在聘期屆滿前未給與具體理由,即被通知不續聘。
楊師代理律師紀岳良認為,勞動部指專案教師為勞基法第三條第三項排除適用對象,也是造成學校聘用專案教師時不受法律規範的問題根源。楊師沒有身分保障求告無門,只好請憲法法庭還他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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