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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經廢止徵收之土地 房地合一課稅之計算

【文.徐俊賢】
土地廢止徵收,該土地發還給原地主,地主日後將土地出售,房地合一課稅的計算,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說明取得日、持有期間、取得成本的認定。解釋令規定,取得日將以廢止徵收日為準,持有期間的計算從寬,可將徵收前、廢止徵收後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至於取得成本,由原地主出售土地,或由繼承人出售,認定會有不同。
房地交易有三項認定,是計算交易所得的關鍵:取得日、持有期間、成本。取得日的認定,決定交易所得應採房地合一稅,或是所得稅法舊制計算。若適用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的認定將決定稅率,持有期間越長,稅率越低。至於成本的認定,將決定應稅所得的多寡。
土地廢止徵收後交易
政府因公益需要,能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的規定,徵用私人土地。徵用後的土地,若因工程變更設計、開發方式改變,或是徵用土地未使用等,能依法廢止徵收,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地主)繳清價額後將土地領回。原所有權人領回土地時又再度取得土地,日後賣出時,如何認定其取得日、持有期間與成本,財政部因此發布解釋令說明,且由於民國(以下同)105年 1月 1日適用房地合一稅之前,土地交易所得不課徵所得稅,因此解釋令僅適用於 105年後取得房地之交易。
取得日之認定
廢止徵收的土地領回,再售出,財政部解釋令規定,以原核准徵收機關廢止徵收日為準。舉例來說,若甲君於 100年原始取得土地一 筆,103年 1月 1日 被 徵 收,105年 1月 1日廢止徵收,於 108年 1月 1日交易土地,如圖一所示,依照解釋令規定,甲君交易土地之取得日,為廢止徵收日 105年 1月 1日,因此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2.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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