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賺愈多錢並不表示對社會的貢獻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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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陳博志】

常有人說:「做生意或企業的目的和責任,就是賺錢。」因此以這句話做為企業經營管理的教條,合理化企業或其經營者的各種行為和主張。或者以為,賺愈多錢的人,就是愈有能力和對社會愈有貢獻。但這句話並不正確,它是由另一句稍有道理依據的話扭曲過來的。

日本經營之神松下幸之助和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傅利曼(Milton Friedman)都曾說過「企業不賺錢」,是「一種罪惡」或者是「不道德」這一類的話,以他們的地位,這句話應該有點道理。但「企業不賺錢是一種罪惡」,邏輯上並不等於「企業要以賺錢為目的甚至唯一目的」,也不等於「企業賺愈多錢愈好」,更不等於「企業為了賺錢可以不擇手段」。

本文將先說明「企業不賺錢是一種罪惡」這句話的道理或理論基礎,再指出把這句話扭曲成「企業的責任就是賺錢」或其他類似主張的錯誤。

為何「企業不賺錢是一種罪惡」

企業和企業家的工作是把人力、土地、資本、原料和零組件等等東西做適當的結合,而產生具有比這些投入品加起來價值更高的東西。企業和企業家的責任和貢獻就是這樣為社會和股東創造出更高的價值,而這增加出來的價值也就是企業利潤的來源。換言之,企業若不賺錢,也就是只創造出負的價值,使社會交給他的人力和原料等等投入品的總價值反而變少,而使社會能用的總價值減少,這當然可能是一種罪惡或不道德的事。無法賺錢的企業和企業家應該被淘汰。

這淘汰不只是從道德上該被淘汰,市場競爭力量也常會把它們淘汰,因為持續虧損的企業原則上難有人願繼續投資,久而久之必然要破產倒閉。而在經濟學裡很重要的「完全競爭」理論模型中,因為假設各廠商的技術都一樣,競爭的最終結果是,存活的廠商都只得到相同的正常利潤,這也是它們所能得到的最高利潤。因此廠商要存活,就必須達到它在合法經營下的最高利潤,追求最大利潤似乎是完全競爭產業之企業,為了存活下去必要的努力方向。

依這些簡化假設下的理論,企業追求利潤甚至盡量提高利潤,是合理甚至必要的。然而現實世界和這些簡化的理論有很多不同,簡化理論的主張當然不能隨便應用在現實世界,那些只顧賺錢、或者迷信簡化理論的人,卻把這來自簡化理論的推論變成口號或教條,並成為有些人謀私利的藉口。

經濟學教科書在談過必須要得到正常利潤才能存活的完全競爭理論之後,一定接著談壟斷或獨占性的市場。在市場有獨占力的情況,企業的利潤和競爭市場相比,有部分是由社會其他人如勞工或消費者搶奪過來的,而不是由企業創造出來的社會新價值。因此利潤愈高並不表示對社會貢獻愈大,追求最大利潤也不是在追求社會最大利益。企業追求更高利潤的手段若是提高其獨占力,則經濟學可證明反而很可能是降低社會整體的利益或價值。學過經濟學的人多學過獨占相關的理論,也知道社會上充滿各種獨占的情況,因此不該忽略這理論和事實,而隨便主張企業要盡量追求高利潤。

由於世界一直在變,企業的經營環境和利潤也會變動不定,因此企業即使要追求高的利潤,也要考慮長、短期以及風險等等問題,而不是只求短期最大的利潤。通常教科書多說,企業要在U型的平均成本曲線最低點生產,使它和社會的生產成本最低,怎樣使這平均成本曲線的最低點更低,也是追求高利潤的方法之一。

但在我剛學經濟學時,就讀到美國著名經濟學家威廉.鮑莫爾(William J. Baumol)說,若面對「不確定的市場」,廠商可能寧願選擇一條最低點較平常U型平均成本曲線高,但兩端較低,也就是整體較平坦的平均成本曲線;結果在一般正常產量時,成本也許比別人高而利潤較低,但在市場波動而產量要比正常低或高時,卻可以有比別人低的成本和高的利潤。簡單地說,就是廠商可能值得以平常較高的成本和較低的利潤,來換取經濟波動時產量的彈性或靈活性,以避免波動時利潤變得太低。經過這幾年的經濟動盪,現在應該有更多企業和學者注意到這幾十年前就有的看法。

「企業的責任就是賺錢」?

企業利潤和它們所創造的價值,也因為相關行為的外部成本或利益而不相同。環境汙染等外部成本已被廣泛認識,大家都應已知道用汙染提高利潤不等於提高社會價值,因此現在再講企業要以追求最大利潤為目標已更不恰當。即使很多汙染環境及有外部成本的行為已受到法令限制或必須付費,在法令範圍內追求最大利潤仍不一定是追求社會最大的價值,因為各項法規常無法將外部成本完全內部化轉成企業需負擔的私人成本,所以符合法規或依法付費的行為,仍很可能有額外的社會成本,使企業利潤和社會價值仍不一致。

舉例來說,很多對汙染的限制基於監視和行政上的困難,常只針對高於某個水準的汙染禁止或罰款,但低於該標準的汙染其實仍對社會有害,從社會利益的觀點仍應設法降低,但企業若要追求利潤最大,則會設法汙染到法規許可的水準為止。另外有很多汙染行為因為技術或國際競爭等等因素,甚至仍未被設限、課稅、或罰款。

汙染之外的其他外部成本和利益更少被內部化為企業之成本,企業若為追求最大利潤而忽視這類社會成本,企業最大利潤也就會偏離社會最大利益。例如政府所訂的勞工安全法規通常都只是最起碼的要求,關心社會利益和公義的企業會提供更安全的工作條件,只求最大利潤的企業則可能只會做到法規的最低要求。至於用非法或不道德之方式來提高利潤,當然更違背社會利益。

良善企業家應善盡社會責任

簡單地說,如果沒有其他利益或價值,經濟分析確實認為,不賺錢的企業沒有為社會創造利益因而沒有存在的價值,要說企業不賺錢是罪惡或不道德也未嘗不可。但這在邏輯上和經濟學上卻並不表示企業應該以賺錢作為唯一的目的,或者賺愈多利潤愈好。這當然也表示,賺愈多錢的人不見得是對社會有愈大的貢獻。利用違法、特權,剝削環境、勞工和消費者,以及產業和技術外流而造成國內失業和產業失去競爭力等等方式而賺的利潤,並不等於全國得到之價值的增加,反而可能造成全國擁有之價值的減損。

此外,或許有人認為企業可以先求賺錢,賺到的錢再用來盡其他社會責任。但這種分段的說法也是不正確的。經驗上有很多賺到大錢的人並未拿錢出來盡社會責任,或只拿一點點出來就自以為是功勞很大的救世主,可以把剝削勞工和汙染環境等等罪惡一筆勾銷。而在技術上,有很多企業為了提高一些利潤所做的不當行為,例如環境汙染,社會常常要花好多倍的成本才能夠把那不當行為的傷害消除,企業賺來的錢根本不夠用來補救。所以良善的企業和企業家應該一路就遵守法規道德,善盡社會責任,重視ESG(環境保護(Environmental)、社會責任(Social)以及公司治理(Governance)的縮寫),而不是唯利是圖,說要等賺了大錢再放下屠刀用一點錢來贖罪。

本文摘自《看》雜誌第245期,更多內容請見http://www.watchinese.com

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如需轉載請註明來源:《看》雜誌 第245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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