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審再生醫療雙法草案 保障胎兒等爭議條文明天續審
爭議多時的「再生醫療雙法草案」,行政院於上月25日通過,送交立法院審議,期盼本會期三讀通過。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先逐條審查「再生醫療法草案」、「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以「再生醫療法草案」中,包括外界稱為「姊姊的守護者」的第十九條文,立委陳昭姿提案應將再生醫療組織、細胞來源的提供者,排除胎兒、無行為能力人等共7條條文,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中有關再生醫療組織提供者的第12條條文,仍未達成共識予以保留,將於明天繼續討論。
「再生醫療法草案」今天排入立院審查議程,原有爭議的包括第五條再生醫療審議會組成委員不應只規範性別,最後由立委王正旭提案,組成委員應有醫藥科技、倫理、法律與其他相關專業學者專家,而立委劉建國也提案應納入化學、生醫、醫學工程等專家。經討論後,衛福部同意委員身份條件納入醫、藥、生技、倫理、法律等學者專家及病友團體而通過。
另第七條規範,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完成人體試驗,衛福部醫事司長劉越萍表示,這包括再生技術、製劑都一定要做人體試驗,避免外界擔心條文有無限放寬的情形,最後經討論,再生醫療改為再生技術而通過。
至於,第八條規範,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的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藥品、醫療器材或醫療技術,以及特管辦法已經通過者,免進行或完成人體試驗,其中為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時,限縮至個案須逐案申請,法條順利通過。
另如果再生醫療研究涉及胚胎或胚胎幹細胞,將不得以人工受精方式製造胚胎、製造雜交體、以其他物種細胞核植入去核的人類卵細胞、繁衍研究用胚胎、將研究用胚胎植入人類或其他物種之子宮等,也順利通過。
經過一天的審議,仍有部分條文仍未達成共識,包括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廿四條、第廿九條。其中第十九條文,有關再生醫療組織、細胞來源的提供者,以有意思能力的成年人為限,但顯有意於特定人口群或未能以其他對象取代者,不在此限;外界擔心,若沒有明確規範,有如電影「姊姊的守護者」中描述,妹妹的出生是為了救重病的姊姊,將有可能發生。
立委陳昭姿提案應將再生醫療組織、細胞來源的提供者,排除胎兒、無行為能力人,對此朝野立委及衛福部對此多有不同意見,支持一方認為如此可以保護胎兒、無行為能力人的權益,而反對一方則認為限制後,會阻礙再生醫療進展。
至於二十四條規定,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者,應於每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或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應提出結果報告,內容包括案例數、效果、不良事件及其他指定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開相關統計的醫療品質資訊。
長期追蹤相關報告結果的立委林淑芬表示,該條文針對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開相關統計的醫療品質資訊,所謂定期指的是多長的期限都未明顯告知,衛福部應進一步規範,因此該條予以保留,待明天繼續協商。
而對於目前細胞治療成效遲遲沒有公布,民眾無從了解治療成效。醫事司長劉越萍表示,目前共收集500多名患者進行細胞治療相關成效,衛福部長薛瑞元表示,下周前將會對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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