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治芬指大法官被提名人尤伯祥「教唆證人偽證」 法界炸鍋

蔡英文總統今提名最高法院審判長蔡彩貞、監察院秘書長朱富美、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忠五、律師尤伯祥為大法官,立法院將在臨時會期間審查,其中廢死色彩鮮明的尤伯祥爭議最大。民進黨籍立法委員蘇治芬今天晚上在臉書上引用雲林地方法院前法官康樹正的文章,稱「尤伯祥律師被提名為大法官,令人震驚。雲林焚化爐案,他教唆證人偽證。」
蘇治芬的貼文一出,引發議論,有網友打氣「委員辛苦了」、「一定要守住!」,法界聞訊也嘩然。
康樹正先是在晚上7點多貼文,寫下:
「這是一位大律師涉有串證之虞?
1.事先接獨
2.筆記本有問有答,而且是一問一答,和備忘錄不同。
3.詰問內容和筆記本記載相同。
因為重要才公諸於世」
接著,康節錄判決書「判決書記載如下:
㈦、證人丙○○具結作證,所為證言,係事前與被告天○○ 勾串,而為虛偽之供述,不得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
1.證人丙○○係天○○的配偶,於作證前經審判長告知:妳和天○○是夫妻關係,依照法律規定你可以拒絕作證,但是假設妳不拒絕作證而要作證的話,妳要和一般的證人一樣要具結,擔保你說的話實在,如果有說謊,也要和一般證人一樣,要受偽證罪的處罰,你瞭解嗎?妳今天是否願意作證?證人回答:我瞭解,我要作證。於是審判長又告以另外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規定,根據其他的證人陳述,妳可能涉嫌背信,審判長必須要告訴妳,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的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訴追處罰之虞者,就該部分可以拒絕證言,也就是說可以選擇回答或不回答,但拒絕回答時,必須具結釋明,經過審判長同意,是否瞭解?證人回答:大概吧。審判長再次告知證人丙○○得以拒絕證言等相關規定,詢問證人是否願意作證?證人回答:我願意作證。審判長告知證人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命朗讀結文後具結。此時檢察官發現證人桌上放一本筆記簿,請求證人收下此筆記本,檢察官懷疑那是問答集。審判長命證人交出該筆記本,檢閱後發現筆記簿確實記載作證的內容,告知先由審判長保管。問證人筆記本記載這些作何事?證人回答:這是我之前在回想,我怕時間點記錯,準備在審判庭回答。「辯護人說明該筆記簿辯護人看過」,依律師法規定,辯護人有協助發現真實的義務,「而事先與證人接觸過」,但是未要求證人把它帶到法庭,是證人怕自己忘掉,所以拿來看。審判長再次告知證人:雖然你們是夫妻關係,只要坐上證言臺,還是會受到的處罰後,命證人具結在結文上簽名後,由辯護人主詰問證人丙○○。(審卷4 第27~28 頁)。」
經查,這份判決為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號刑事判決」,康樹正當時為刑事第一庭審判長兼受命法官,陪席法官為侯廷昌、楊欣怡。
因司法院為人詬病的裁判書查詢系統大幅遮蔽被告姓名,造成民眾閱讀不易,但從判決書可看出被告「天○○」當時的辯護律師為尤伯祥。
消息一出,有律師直呼「失望」,也有律師質疑「法官沒有依職權告發 真奇怪」。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